志三 賦役志
戶口田賦官莊屯租叛産餉帑(正、雜、耗羨、解運存留)經費鹽課關榷蠲政恤政賦役先戶口者,有丁而後有賦,先王所以敬民也。今有賦無役,非無役也,役歸於“一條鞭”法內,仍當存其名以著其實也。考《諸羅舊志》雲(周宣子、陳少林所編):臺灣田賦與內地異者三:內地止有田,而此則兼有園(有陂塘蓄水者為田、旱糧者為園);內地俱奈米,而此止納谷;內地有改折,而此徵本色。諸羅田少園多,計其田有五等(上上、中上、中中、下中、下下)、園有二等(以■〈石巴〉磽為上、下)。田園之主,其名有四:曰官莊(設縣之後,郡屬文武各官報墾,因而遞授于後官者也)、曰業戶(紳矜士民自墾納賦,或承買收租而自賦于官者)、曰管事(業戶推一人理賦稅,差役,官就而責成之,計田園以酬其值而租賦不與焉)、曰番社(番自為耕,而別有丁身之餉)。又內地之田論畝(凡折算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六尺為一弓),臺灣之田論甲(每甲凡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方員、曲直、寬狹則計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後,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每甲折內地弓步計一十一畝)。嚴氏金清新《志稿》雲:臺地新墾田園未畢昇科,宜栽業戶(此業戶是報墾時出首,徵收代納不及十之二、三,官無從稽核。其言曰:內地惟正之供,就田徵賦,悉由田主交納,包糧者有禁;而淡水田主所收者謂之小租、官所徵者謂之大租,大租概由業戶徵收轉以納官,所收浮于所納,每田各帶大租若干。業戶自有契據,可以典賣。實與內地包收包納同)。新墾之田,勘丈徵租,庶裕正供而核名實。而《諸羅舊志》則雲:臺賦甚重,民不覺病者,新墾田肥,截長補短;雖輸賦加倍,地力有餘。此在國家為漏巵、在小民為遺利,不可以此登版籍,宜施法外之仁。無論聖謨閎遠,不屑屑島嶼刀錐,而此邦士民非有蠅頭之利,孰肯遠隔重洋,安土重遷,處於天盡海飛之地哉!且朝廷宿兵,歲糜餉至巨,豈有求增賦而盡地利之心?其要在撫綏安輯,固海疆外圉,為閩、粵、江、浙之遮罩,臺郡安而四省安也。是二説者,各有所見,而總不出尹公利弊一疏範圍(詳《文徵》)。從而折其衷,則不可加賦,未嘗不可加墾;不可厲民,未嘗不可以禁豪奪。清■〈蠢,才代春〉弊,不啜汁、不養癰,道在因時因勢消息之而已。志賦役。
戶口
田賦
官莊
屯租
叛産
餉帑
經費
鹽課
關榷
蠲政
恤政
戶口
民丁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丁一十一;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厘。乾隆元年改則,每丁徵銀二錢。十二年奉文:臺屬丁銀勻配通郡田園徵輸。二十四年,勻徵丁銀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三厘零(《彰化志》)。
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十九年,遞年編審共增出人丁三十,實在煙戶男婦共三萬三百四十二丁口;奉詔盛世滋生,永不加賦(《府志》)。
嘉慶十六年,查照保甲門牌,核實土著、流寓民戶共一萬七千九百四十三戶,男婦大小共二十一萬四千八百三十三口;內民戶成丁男婦共一十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五口,幼丁男女共九萬八千六百八口(新修《通志》)。
道光二十一年,同知曹謹編查戶口:廳治城廂八千五百二十三丁口,城南四堡一萬三千一百三十丁口,城南三堡八千七百三十二丁口,城南二堡一萬四千一百五十八丁口,城南一堡一萬二千三百八十二丁口,城北一堡一萬八千九百三十二丁口,城北二堡一萬七千四百六十丁口,桃澗堡二萬五千七百二十四丁口,海山堡一萬六千三百四十二丁口,興直堡一萬六千四百六十六丁口,擺接堡二萬六千九百一十七丁口,拳山堡一萬四千九百八十九丁口,大加蠟堡二萬三千六百八十三丁口,八里坌堡一萬一千五百七十四丁口,芝蘭一堡一萬二千五百六十三丁口,芝蘭二堡七千九百八十丁口,芝蘭三堡一萬五千八百零八丁口,石碇堡六千三百四十一丁口,金雞貂堡一萬一千三百五十九丁口:共二十八萬三千零六十三丁口。現在戶口、人丁,按年編造,共四十二萬一千三百六十丁口。
番丁
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土番大社五社,內附小社二十四社。至乾隆二年,番丁共一千三百二十五。照民丁例,每丁徵銀二錢;共徵番丁銀二百六十五兩。
同治九年查,各社番丁:德化社管大甲東西、日南北、雙寮等五社二百三十七丁,內應徵銀大甲東社六兩九錢二分四厘六毫、大甲西社一十六兩零五分五厘一亳、日南社一十兩零四錢二分三厘五毫、日北社七兩二錢七分一厘六毫、雙寮社六兩七錢二分五厘二毫。房裏、貓盂、吞霄、苑裏等四社一百一十三丁,內應徵銀房裏社七兩九錢一分、貓盂社三兩三錢九分、吞霄社七錢八分、苑裏社四兩五錢二分。後壟社管新港仔、中港、嘉志閣、貓裏等四社三百零七丁,內應徵銀,新港社一十五兩三錢五分、貓裏社一十五兩三錢五分。竹塹社八十九丁,應徵銀一十七兩八錢。霄裏、龜侖、坑仔、南嵌等四社八十五丁,內應徵銀霄裏社六兩、龜侖社五兩、坑仔社二兩五錢、南嵌社三兩五錢。南港社管雞柔山、圭母卒、武朥灣、雷朗、八里坌、搭搭攸、大浪泵、擺接等八社二百四十七丁,應徵銀四十九兩四錢。北港社管金包裏、北投、毛少翁、三貂、大小雞籠等六社二百四十七丁,應徵銀四十九兩四錢。
以上共三十一社,番丁一千二百一十二丁,年額共徵番丁銀二百六十五兩。
諸色人戶,有司察其數而歲報于部,曰煙戶。男十六曰丁、女曰口,未成丁亦曰口。丁口繫於戶,計丁以輸賦。戶口之生耗,隆替攸關。隋裴蘊以戶口脫漏,詐注老小,奏令貌閱不實;衰世之政,何足道哉!臺地自偽鄭制法,不分主客計口算丁,每一丁歲徵銀六錢。
國初徵額,每一丁歲徵銀四錢七分六厘。凡有室家者,均編客戶;單丁不與焉。康熙五十年丁冊始定常額,續生永不加賦。自雍正元年設彰化縣治,以淡廳隸之;計丁徵賦,一如舊制。乾隆元年,詔令臺灣丁額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著照內地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二年,復詔:臺地番黎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一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民番皆吾赤子,原無歧視;除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余悉栽減。十三年,詔令:各郡縣丁銀,就田園勻配,悉使有田業戶輸之。以丁之流徙無常,而田則有定,俾貧民無憂追捕;即有司所徵,亦不失舊額矣。
田賦
舊額:田園共五百二十九頃五十五畝二分九厘零(內田共二百七十二頃七十畝一分四厘零,園共二百五十六頃八十五畝一分五厘零),徵谷共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另原撥歸園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徵谷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八年,新升田園共五頃一十七畝九分八厘五毫六絲(內下則田三頃六十二畝七分八厘,下則園一頃五十五畝二分五毫六絲),徵谷八十二石二斗一升三合九勺。
二十九年,新升下則田六十六畝,徵谷一十石五斗五升零八勺。又新升田園共五頃七十七畝六分六厘六毫(內下則田三頃三十一畝八分四毫,下則園二頃四十五畝八分七厘二亳),徵谷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二合二勺。又新升田園三十三頃零八畝四分六厘六毫三絲三忽七微(內下則田二十九頃十八畝九分一厘二絲四忽九微,下則園三頃六十九畝五厘六毫八忽八微),徵谷五百零二石四斗八升八合七勺。
三十年,新升田園共二十四頃七十七畝七分五厘(內下則田二十二頃二十六畝九分五厘,下則園二頃五十畝零八分),徵谷三百九十五石一斗四升一合五勺。
三十一年,新升拳山官莊下則田二十五畝零七厘六毫四絲八忽,徵谷四石零八合八勺。又新升息莊下則田三十七頃三畝六分四厘九毫四絲,徵谷五百九十二石零六升九合五勺。
三十二年,新升下則田一十八頃八十二畝八分四毫,徵谷三百石零九斗八升七合七勺。
三十四年,新升下則田五十五頃二十八畝三分七厘一毫八絲一忽,徵谷七百八十三石七斗七升一合七勺。
三十五年,新升下則田二十五頃八十六畝六分九厘八毫四絲,徵谷三百零二石六斗六升八合七勺。又新升里民陳尚充公下則田四十七畝七分四厘,徵谷七石六斗三升一合七勺。又新升下則田一十四頃八十四畝七分八厘一毫一絲四忽,徵谷二百二十三石五斗七升零九勺三抄。又新升下則田二頃一十七畝五分九厘八毫三絲四忽,徵谷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四勺。
三十七年,新升拳山官莊下則園一十頃二十一畝六厘七毫四絲四忽,徵谷一百五十九石三斗四升三合三勺。又新升下則田一十二頃八十一畝五分七厘一毫三絲,徵谷二百零四石八斗七升三合四勺。又新升下則田四頃五十一畝九分七厘七亳四絲,徵谷七十二石二斗五升二合八勺。
三十八年,新升下則田六頃六十三畝八分五厘,徵谷一百零六石一斗二升三合八勺。又新升下則園二頃九十五畝六分八厘一毫三絲二忽,徵谷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
四十一年,新升下則田四頃五十六畝二分,徵谷七十二石九斗三升七合二勺。
四十三年,新升下則田六頃五十七畝八分零,徵谷一百零五石一斗五升六合。又新升下則田一十一頃,徵谷一百七十五石八斗四升七合二勺。又新升下則田一十八頃七十二畝二分九厘九亳二絲六忽四微三纖,徵谷三百零二石零八升五合五勺七抄。
以上合計舊額、新升,凡田園八百三十一頃八十畝三分三厘四毫二絲三忽一微三纖、又原撥歸園五十三甲一分二厘,實徵谷一萬三千零七十石四斗六升九合九畝(官莊、隆恩、息莊、叛産供谷俱在內。其檔案乾隆五十一年被匪焚燬無存)。
乾隆五十七年,董陳興首墾下則田二十頃九分六厘八毫零(每畝徵銀五分七厘五毫五絲),共徵銀一百一十五兩一錢五分六厘(額外未報部)。
咸豐九年十月,新升中港隆恩大埔林壽記熟田一十甲零五分(每甲科租四石,內抽一石,帶完正供),年納供谷一十石零五斗(額外未報部)。
臺灣田賦與中土異。自荷蘭令中土遺民受種。以十畝為一甲,分上、中、下則徵谷;年修陂圳之費以及耕具皆荷蘭貲給,名曰王田;猶今佃戶納租于田主也。偽鄭取之,改為官田;耕者為官佃,輸租乃舊。其宗黨及偽官士庶招墾自收者曰私田,即文武官田也;徵谷亦分上、中、下則。所用官鬥,較中土倉斛,每鬥僅八升。三年一丈量。洎歸命後,悉為民業,故不以畝計,仍以甲計。按內地制:六尺為弓,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臺灣以一丈二尺五寸為戈,周圍一百戈為一甲(又五甲為一張犁,故地名有若干張犁,亦因甲稱之)。臺田一甲,當內地十一畝三分零,準二千七百一十二弓有奇。賦法:凡田一甲,上則徵銀八石八斗、中則七石四斗、下則五石五斗;園一甲,上則徵谷五石、中則四石四斗。淡廳田園康熙五十三年始報升科,照彰化縣舊例。雍正十年奉旨:自九年始照同安例,田園均化甲為畝,以一甲作十一畝。其田照同安民谷例徵收:上田畝徵銀八分五厘三毫四絲,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中田畝六分五厘八毫八絲四忽,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下田畝五分七厘五毫五絲,秋米免。其園照同安鹽米不徵鹽,折例徵收: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畝徵銀五分六厘一毫八絲;米亦免。凡銀三錢六分,折徵谷一石;凡秋米一石,徵谷二石。計上田每甲應徵谷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甲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甲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園視中田、中圍視下田,下園每甲應徵谷一石七斗五升有奇。於是新墾田園多得輕稅,視舊法僅三分之一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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