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五則)
一、淡廳建始雍正元年,歷今百五十年;《廳志》向無成書。道光中,鄭儀部用錫創為初稿四卷;同治六年,嚴署廳金清續有《志稿》十四卷;皆大路椎輪,未及刊刻。至是,始據二稿增訂修輯,定為此書。
一、門目各志不同,今分圖、志、表、傳、考五類,挈以大綱,隸以細目,使繁簡得中,條理不紊。圖詳山川,志核政事,表括職官、選舉,傳紀人物行實,考係俗尚、物産、古跡、詳異,而附以文徵、志余終焉。
一、分志與總志不同;星野之類,總志或宜詳之,分志綴數語即得矣。分志中又有通都僻壤之不同;淡廳新辟,民俗尚須濯磨,海外文籍流佈又少,故于學校、禮制之間,《會典》所載,不厭詳備:凡欲以擴士民之知識、正裏社之沿習也。
一、志乘因地為體裁,近邊者詳障塞、居海者悉海防;淡廳又臺地要區,海防尤重。至若內外番俗,亦控禦撫綏所繫,是皆斯志不可得而略者。
一、史家志藝文,皆紀《著述書目》而已;若載文章,是選文、非志也。淡廳人文初啟,著述難立專志;舊稿所載之文,亦資考證,未可以不合志例而廢之。今依章氏學誠《文史通義》之論,列為《文徵》。
(來源:臺灣文獻叢刊)
編輯:齊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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