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習慣“將安全帶自左手臂腋下穿越身體後,再扣于帶扣”,因未將安全帶依三點式設計規定方式扣係妥當,被罰3000台幣。圖為示意圖,非當事人。臺灣《聯合報》記者曹馥年/攝影
據臺灣聯合新聞網報道,臺灣陳姓男子行駛高速公路時,被交警拍照檢舉未係安全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3000元(新台幣,下同)。他辯稱自己有係,只是習慣“將安全帶自左手臂腋下穿越身體後,再扣于帶扣”,導致正面角度容易被誤認為未係安全帶。
他向市府交通局提出申訴未果,再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意旨,小客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依三點式安全帶設計規定方式扣係完善,方得認定為有依規定係安全帶,因此駁回陳男之訴,3000元照罰。
陳姓男子去年9月10日、23日駕駛自小客車在主幹道一號行駛,皆被交警檢舉沒係安全帶,各罰3000元。他認為,舉發單位平日只以“乘車請係安全帶”等語倡導,未告知人民應以法規規定的方式係安全帶,亦未言明罰則。他不是沒係安全帶,是“沒依正確方式係”,10月收到罰單後,也隨即改回正確的係安全帶方式。
他認為,立法的目的,在於如何藉由裁罰使民眾習得正確係安全帶的方式,而非斤斤計較于瑣細時空切割,予人民強烈處罰,他9月23日被拍照檢舉時還不知道自己係安全帶的方式是錯的,該張罰單應與9月10日的違規以一行為論之,罰一次就好。
臺南市府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文規定,汽車行駛于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駕駛人、乘客未依規定係安全帶,處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及乘客係安全帶實施及倡導辦法也有規定,係安全帶時應遵守“帶扣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置於手臂上端以上”。陳姓男子錯係安全帶的違規態樣相同,但已相距13日,難以一行為論之。
法官認為,陳姓男子違規被罰,于法並無不合。一審駁回陳男告訴,仍可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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