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9月2日訊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21歲鄞姓男大學生2個月內陸續領養4隻貓,四隻貓被虐造成3死1重傷,嘉義地方法院2日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將其判刑11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據報道,判決書指出,鄞男于去年9月7日于臺南新市火車站向蔡姓飼主領養貓咪“優咪”,2周後貓咪死亡;隨後又于9月29日向嘉義鄭女領養貓咪“羞羞”,約2周後,貓咪又被摔成重傷,尾巴末端壞死。
去年10月17日,鄞男再向臺南貓只中途之家領養貓咪“年糕”,約2周後貓咪死亡;隨後於11月8日再向嘉義市動物收容所收養1隻淺灰色流浪貓,但貓只又于2天后死亡。
由於被告在2個月內連續領養貓咪致死或重傷,遭送養人或送養團體質疑,鄞男是有計劃性的殘殺貓咪,因而向動物保護團體投訴,同時控告鄞男。鄞男坦承,在領養貓咪後,因心情不佳,曾數度將貓咪用力摔擲在地。
法官在判決書裏引用“動物保護法”精神,表示沒有任何人可以在欠缺理性的理由下,帶給動物任何痛苦、災難或傷害,並引用“世界動物權利宣言”,肯定動物的生存權及免遭虐待的權利。
判決書指出,被告未能尊重動物的生命權,欠缺保護動物的認知,以用力摔擲等方式,致使貓只死亡或重傷,其恃強淩弱的行為,應予以譴責。但法官念在被告沒有前科,因壓力大情緒控管不佳,且犯後坦承犯行,也曾支付新台幣6000元(新台幣,下同)貓只醫藥費,且自願到動物收容所當義工,因此判刑11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台灣網 盧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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