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30日就臺鐵工程採購弊案宣判,依貪污罪等判處臺灣鐵路管理局前副局長鍾朝雄等7名公務人員1至17年有期徒期,褫奪公權1至7年。
綜合中央社、聯合新聞網、中時電子報等臺灣媒體報道,臺灣鐵路管理局從2010年起辦理南回線南太麻裏溪橋改建工程、臺中市大甲車站無障礙電梯等採購案時,多名公務人員涉嫌接受宴請及喝花酒等不正利益,讓5家廠商共標得11.4億元(新台幣,下同)標案,致公款損失近3億元。
檢方共起訴20名官商,法院審理後判決7名公務人員及7名商人有罪。
其中,鍾朝雄在南回線南太麻裏溪橋改建工程案中接受承包商招待,到高檔餐廳及酒店喝花酒,被依貪污罪判處10年2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並追徵犯罪所得5萬元;時任臺鐵工務處臺中工務段副段長鄭文忠接受廠商邀請喝花酒達117次,被依貪污罪判處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7年,並追徵犯罪所得438萬餘元。
另外,法院認為,臺鐵前副局長黃民仁等人,在執行南回線南太麻裏溪橋改建工程案時,僅有行政疏失,並無貪污舞弊行為,因此判決無罪。
全案仍可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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