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一風流醫師連娶4妻,死後小四羅女、小五吳女,展開“正宮醫師娘”正名大戰;最後小五獲勝,成為醫師的未亡人。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一蘇姓醫師在1992到1994年間,連續與4名女子有婚姻關係,除了元配,其他3女當時宴客等公開儀式後,並未辦登記,在身份證注記結婚(屬結婚舊制)。
蘇男與元配蔡女,1993年在美國判決離婚,來年在臺辦離婚登記。2002年蘇男死後,其中小四羅女、 小五吳女,2人為爭奪遺産,展開“正宮醫師娘”正名大戰。
吳女告訴法官,與蘇姓醫師在1994年結婚,因蘇男“喜新厭舊”、“有很多女朋友”,並未辦理登記,蘇男死後,發現竹北市的土地與2棟房屋,都是自稱醫師娘的羅女在使用收益,因而提告,聲稱羅女非蘇男合法配偶,不得主張權利。
羅女反擊,稱自己早在1992年10月10日,在竹東鎮觀音禪寺,由山中老禪師做主婚人,並有公開儀式,且于1994年7月補辦結婚登記,自己才是真正的“醫師娘”。
但吳女發現,蘇男與元配1993年才在美國訴請判決離婚,羅女1992年與蘇男的婚禮,顯然是重婚罪,根本無效;且1992年10月10日當天,蘇男正與香港來臺的小三謝女,商談結婚事宜,謝女還將與蘇男所生的孩子帶來臺=臺灣,“怎可能分身跟羅女結婚?”
去年臺灣“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撤銷羅女與蘇男的結婚登記,由吳女“補登”為醫師娘遺孀。確認“正宮”地位後,吳女主張羅女無權佔有蘇男房地,要她搬出去。
法官認為,若非因蘇男同意,羅女也無法進入使用房屋迄今,且稅捐機關曾登載,羅女為蘇的繼承人,羅女也曾在蘇男臨終前照顧他,並非無權佔用,即便法律承認吳女為蘇男生前最後配偶,吳女仍無權趕走羅女,駁回元配之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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