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在臺灣,通姦罪雖屬1年以下的輕罪,卻是元配製裁“小三”、約束老公的法寶,成為“大老婆反擊”的工具。
從法院的判決案例可看出,妻子發現老公外遇,立即報警提告,然後選擇寬恕老公、單獨撤回告訴,但對小三告到底,讓老公“知所悔改”,小三得到刑罰懲戒。
有一個案例是,一名往返加拿大與臺灣經商的廖姓男子,背著妻子與李姓女子通姦 ,2人在加拿大約會,並拍下性愛影片。事後2人鬧翻,廖男為了房屋問題,2人對簿公堂,妻子才發覺2人關係匪淺。妻子並在家中搜出性愛光碟,怒告小三通姦,但選擇原諒廖男。
但有時,妻子出軌外遇時,老公選擇離婚前,也祭出“通姦罪”,泄心頭之憤,讓妻子受到法律制裁。
一名36歲楊姓女子,婚後因工作進修認識徐姓男子,發展出婚外情。不久,2人因財務糾紛鬧上法院,楊女之夫發現2人姦情而提告。法院依2人交往7年,折算楊女通姦480次,依一罪一罰各判2個月徒刑,合計判刑80年,合併執行刑1年6個月、緩刑3年。
臺北市晚晴婦女協會服務離婚婦女或身處婚姻危機的女性,該會曾多次針對通姦除罪化議題討論,但沒有定論。臺北市晚晴協會副總幹事沈淑娟表示,“真的各種意見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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