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1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新北市一名男子涉嫌在家十度性侵當時才7歲的女兒,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判這名男子15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板院今天公佈判決書指出,男子去年4月間與妻子離婚後,雙方約定男子可在每星期六、日到前妻住處行使探視權,並可將女兒帶出。改名男子涉嫌在去年12月到今年1月間,利用假日探視女兒機會,將她帶到新北市住處,十度對幼女性侵得逞。全案直到母親幫女兒洗澡時發覺有異,幾經追問後,女兒才吐露遭父親性侵,母親遂向警方報案。
男子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罪,聲稱只有一次女兒想拿玩具,他才帶女兒回到住處,其餘探視女兒時,都是帶她到公園或朋友家玩,且女兒説“爸爸把小雞雞放到她尿尿的地方”等證詞都是別人教她陳述。
法院認為,以小女孩的年齡和智商程度,不太可能誣陷父親涉嫌性侵,且法院參酌母女證詞、測謊結果和驗傷證明後,認定男子涉嫌性侵幼女。(台灣網 周劍)
[責任編輯:周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