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旺報》報道,臺灣衛生部門對於過期食品未依當地有關法令訂定回收、銷毀處理辦法,12年來僅以“食品回收指引”代替,致依法應銷毀物品外流販賣,臺灣監察機構3月7日通過並公佈“監委”程仁宏、楊美鈴提案,糾正衛生部門行為。
提案“委員”表示,2011年發生多起販賣過期食品案例,相關不法犯罪行為均持續長達6年以上,被查獲銷售地點包括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桃園縣及高雄市等地,相關縣市衛生局無法適時稽查發現,未依法善盡“逾期食品、應切實沒入銷毀”之責,予不肖廠商販賣謀利機會,形成管控重大疏漏。
糾正案文指出,“衛生署”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訂定相關回收、銷毀處理辦法,僅于2000年訂頒食品回收指引,各轄管衛生局無法要求違規廠商切實回收並銷毀逾期食品,致應銷毀物品外流販賣,嚴重危害民眾健康,明顯怠失。
[責任編輯: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