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因涉外傭合約詐欺案遭美國遞解出境的前臺灣地區“駐美堪薩斯市辦事處長”劉姍姍,15日返臺。法界人士指出,若劉姍姍無涉貪瀆等重罪,應可通過臺灣的司法調查。
劉姍姍2011年11月10日遭美國聯邦探員以外傭合約詐欺罪嫌拘捕,並遭美方羈押,劉姍姍與律師提出認罪協議。美國法院于2012年1月27日同意認罪協議,劉姍姍付給權益受損的菲傭8萬餘美元賠償金後,等待遞解出境。劉姍姍15日返抵臺灣。
劉姍姍案2011年發生後,引發高度關切,美國檢方控訴劉姍姍的罪名是合約詐欺。臺北地檢署當時也分案交由專門負責涉外案件的檢察官黃紋綦了解。
檢方人士表示,將待劉姍姍接受臺灣外事部門調查後,向外事部門調閱卷宗,展開後續調查。初步了解,出面控訴劉姍姍的外傭已取得美國的T簽證(一種美國政府給嚴重人口販賣犯罪受害者的非移民簽證),但劉姍姍似未涉虐傭,也未把該給外傭的薪水中飽私囊,臺灣檢方會厘清美方所留下的疑點。
熟悉“臺美”司法互動的律師葉奇鑫表示,臺灣“刑法”對於民眾及公務員境外犯罪的訴究,限內亂、外患、海盜、毒品、貪瀆、偽造文書、侵佔,以及刑期3年以上的重罪等,若劉姍姍無關貪瀆、侵佔或重罪時,臺灣檢方在查無犯罪實據後,可簽結或不起訴。
葉奇鑫認為,依現有資訊來看,劉姍姍案應非情節重大犯罪,也沒有逃亡之虞,若發生在臺灣,根本不會遭到羈押。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