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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男子以六歲孩子作擔保 貸鉅額款銀行審核通過

2016年03月10日 12:31:32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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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一位洪姓男子十九年前向銀行貸款九百萬元(新台幣,下同),保證人寫他的女兒,之後還不出錢,銀行去年查出他女兒有工作,拿支付命令要求父債女還,洪女稱當年她才六歲,怎能當保證人?法官認為有理,昨天判決銀行敗訴,洪女不必負責,銀行只能向洪父催討,此案仍可上訴。

  昨天記者前往彰化縣福興鄉洪家,鄰居説洪家早已搬走。

  銀行表示,這件貸款案是很久以前的案子,當初如何審核、怎會同意洪姓男子讓年僅六歲的女兒當保證人,尚待查證。

  洪姓男子原在福興鄉辦廠,一九九三年十月向臺灣第一銀行貸款九百萬元週轉,銀行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他填寫太太和當年只有六歲女兒名字,洪姓男子還幫女兒簽名,順利獲得貸款。

  洪姓男子因為經商失敗,還款才兩年,就再也還不出錢,銀行因此向彰化法院提起訴訟,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取得九百萬元支付命令,但因洪姓夫婦名下沒有不動産,也無薪資所得,銀行仍拿不到錢。

  臺灣第一銀行去年查出洪姓男子的女兒已經成年,也找到工作賺錢養家,拿出當年貸款案的約定書,及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要求洪的女兒負起連帶保證責任,代父償還九百萬元債務。

  但是洪女認為不合理,向彰化地方法院主張,支付命令對她無效,她表示,當年她僅是六歲的孩子,是無行為能力的人,第一銀行怎能同意讓她當連帶保證人?她不應該負責償債。

  第一銀行則表示,當年法院經過嚴密稽查後核發支付命令,事後洪女也未在法定二十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才確定生效,主張洪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當初銀行同意讓年僅六歲的洪女當連帶保證人,嚴重違反相關規定。即洪父當年找稚女當貸款連帶保證人,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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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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