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0月1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二次金改案今天二審逆轉,臺“高院”合議庭認定陳水扁利用其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並購,遭起訴21名被告中,除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從無罪改判有罪外,另7名被告也遭判有罪。
據報道,這次二審判決,陳水扁于國泰並購世華案中,遭判刑11年、並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新台幣,下同),剝奪公權9年;元大並復華金案,陳水扁遭判刑10年、並科罰金1億元、剝奪公權8年;洗錢部分遭判2年、並科罰金500萬元。合議庭對陳水扁訂出合併執行刑18年、並科罰金1.8億元、剝奪公權9年,並連帶追繳5億元不法所得。
吳淑珍則于元大並復華金案遭判刑10年、並科罰金1億元、剝奪公權8年;洗錢部分遭判2年6個月、並科罰金600萬元,法院對吳淑珍訂出合併執行刑11年、並科罰金1.2億萬元、剝奪公權8年。
合議庭認為,陳水扁兒子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助陳水扁隱匿不法所得,判陳致中1年、並科罰金400萬元;黃睿靚遭判刑6月、並科罰金200萬元;吳淑珍胞兄吳景茂、陳俊英夫婦,則因自白,獲判免刑。
前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馬永成則因遭控于國泰並世華案中,助陳水扁收受2億款項,從一審的無罪被改判刑8年、剝奪公權6年。
前元大金控總經理馬維建、前元大證券董事杜麗萍則遭控助陳水扁隱匿國泰世華保險室的7.4億元。馬維建被依洗錢罪判刑8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杜麗萍則被判刑3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
其餘12名被告,包括陳水扁女兒陳幸妤、前國泰世華副董事長李明賢、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前元大金控營運長馬維辰、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前開發金財務長邱德馨、前國揚建設董事長侯西峰、高興昌負責人呂泰榮、呂和霖姐弟、前陳水扁當局顧問吳澧培、前兆豐金董事長鄭深池等人,均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改判有罪部分,仍可上訴三審,但一、二審均判無罪部分,則因受速審法限制,檢方只能針對判決抵觸相關規定等理由,提起上訴,陳幸妤等人在全案可望解套。(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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