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8月19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檢警偵辦臺北知名的寶妮傳播公司,仲介未成年少女到酒店脫衣陪酒賣淫,發現仲介少女的老鴇竟是一位年僅17歲的少女“小強”,她利用暑期打工賺外快作誘因,仲介近十名同齡友人下海,並從中抽佣。臺北地檢署調查後以“小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她移送少年法庭。“小強”未來罪名若成立將被處以三年到十年徒刑。
據報道,檢警破獲此案起因于綽號“糖糖”、“小夢”的兩名未成年少女,去年蹺家被警方找回後,説出她們被朋友介紹到北市“威尼斯酒店”,跳艷舞,讓客人摸胸賺生活費,其中一名少女還抱怨身高不夠高被酒店退貨,轉而到新北市三重區的“勇哥”摸摸茶。
兩蹺家少女還拿出一張印有“小強”經紀人的名片為證,檢警懷疑恐有販運人口等重大不法情事,積極蒐證後發現,少女是透過“寶妮傳播事業公司”仲介到北部各酒店,其中6名有真實姓名的少女、4位以上僅記載綽號的少女,均是被綽號“小強”的人介紹到寶妮,而小強竟也是名未成年少女。
檢警查出,長相清秀但打扮中性的“小強”,原在寶妮公司打工當小妹,在經紀公司慫恿下當起老鴇,除介紹同齡友人到寶妮旗下,還為她們進行教育訓練,教導少女跳艷舞、讓酒客任意摸、幫客人打手槍賺錢,“小強”則從少女臺費中收取每小時160元至240元新台幣不等的報酬。
臺北地檢署調查後以“小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將她移送少年法庭。“小強”未來罪名若成立將被處以三年到十年徒刑。
據報道,寶妮公司負責人莊秉星、藍炳傑以及張永東等4名員工,除協助仲介未成年少女脫衣陪酒,還提供假身份證明給少女使用,兩負責人已遭押,臺北地檢署18日依法起訴6人。(台灣網 馮江)
臺灣青少年扮淫媒案例:
◎2010/12/01:臺當局刑事機構南部打擊犯罪中心辦案,查到17歲“媽媽桑”媒介20多名少女與色醫師援交,被捕還説:“我滿18歲就要下海!”
◎2009/05/28:新北市應召站陳嫌透過旗下一名高職少女,介紹女同學下海,到摸摸茶店或汽車旅館交易“賺零用錢”遭警查獲。
◎2006/01/27:新竹16歲徐姓少年性侵12歲表妹後,還充當淫媒把表妹介紹給年邁的伯父姦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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