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6月3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司法官貪污案,30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春地、陳榮和、蔡光治11年6月、18年及20年重刑。
據報道,臺特偵組“正己項目”,查出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及房阿生,承審前民代何智輝涉銅鑼徵地弊案及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貪污案時,涉嫌透過邱茂榮、邱創舜等人牽線收賄,因而改判何智輝、張炳龍無罪。
特偵組查出,何智輝因銅鑼開發案中一審重判19年,二審改判15年。全案發回更審時,何分別透過邱茂榮、蔡光治,聯繫更一審審判長陳榮和、受命法官李春地,並分別交付新台幣200萬元及150萬元賄款,更一審改判無罪。
另外,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于1996年間被控收受郭姓當事人30萬元賄款,法院一審至更三審均認定張炳龍收賄,但張炳龍于更四審期間涉嫌透過律師邱創舜、段美月夫婦的牽線行賄審判長房阿生、陪席法官蔡光治,獲改判無罪。
本案被告陳榮和被判18年徒刑,並科罰金300萬元(新台幣,下同),褫奪公權9年;蔡光治被判20年徒刑,並科罰金350萬元,褫奪公權9年;李春地被判11年6月徒刑,並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前法官房阿生被判13年徒刑,並科罰金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前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被判6年徒刑,並科罰金270萬元;律師邱創舜被判1年6月。(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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