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5日消息 臺東一名林姓女子遭姐夫性侵和猥褻長達20年,林姓女子鼓起勇氣向警方報案並提出訴訟。該案經檢方審理偵查後,因性侵部份已超過20年,已過法律追訴期,不予起訴。猥褻部分,因持續發生,檢方則提起公訴。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為了姐姐,強忍了20年,現在我已經30歲了,想要過正常生活。”林姓女子去年4月22日向警方報案指稱,其姐夫在1990年5月12日和1991年多次性侵她。2004年她到臺東市就業,暫居姐夫家,姐夫又時常趁著姐姐不在家的時候,撫摸她胸部,並不斷持續對她猥褻,讓她無法忍受下去,終於鼓起勇氣報警處理。
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後,檢方調查林姓女子姐夫對於20年前性侵一事雖並不否認,但因所犯行為是在修正前性事相關規定需告訴乃論,且林姓女子知道犯案人是姐夫,卻遲至20年後才提出告訴,已經過了6個月的法律追訴期,因此,性侵部分不起訴。
另外,針對強制猥褻部份,因仍持續發生,且法律追訴期是20年,因此提起公訴。
臺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怡明表示,林姓女子當時向承辦檢察官表示,“當時為了姐姐,所以沒有報案。”可是,姐夫這幾年持續猥褻她,為了脫離夢魘,於是對姐夫提出訴訟。(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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