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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3度延押 陳水扁二審宣判前無法獲釋

2016年03月11日 13:24:2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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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4月16日消息 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今天裁定,再延押陳水扁2個月。法院裁定書指出,陳水扁家瑞士鉅款未匯回,陳水扁仍有逃亡之虞,無法准許被告停押聲請。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高院”裁定延押理由指出,陳水扁家海外資産涉及銀行帳戶與紙上公司,受益人、名義人各異,“法律關係複雜”,而陳致中于2008年接受偵查時,表明願將款項匯回,至今已近1年半,仍未能實現,“原因何在,已有可議”。

  合議庭考量,全案定讞前,陳水扁家海外款只能靠陳水扁家自由意願返還,若二審宣判所認定的不法所得少於目前海外款,陳水扁家子女仍可支配相關資産,陳水扁仍有逃亡之虞,因而裁定延長羈押。

  陳水扁在公務費、龍潭購地、洗錢等案中被控貪污、洗錢,2008年12月30日遭法院羈押至今。臺北地方法院去年9月11日一審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全案移二審後,臺灣“高等法院”去年9月24日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並於去年12月、今年2月兩度裁定延押,臺“高院”今天第3度延押,陳水扁無法在6月11日二審宣判前獲釋。(台灣網 王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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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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