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臺灣媒體為保護當事人,衣物經變色處理)蒐證提告,勇敢揭發檢察官吳傑人惡行。 來源:臺灣《蘋果日報》
吳傑人約陳姓女子見面,不但在車上強吻,還載她到溫泉山莊開房間。 來源:臺灣《蘋果日報》
台灣網3月25日消息 據臺灣《蘋果日報》報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被控利用職權對三個女當事人伸魔爪,佯裝未婚與她們交往,強吻、襲胸,還以不將訴訟文件寄到家裏當交換條件,脅迫兼差應召的美女證人發生性行為。高雄法院前天二審宣判,認定他強逼美女證人發生性關係,觸犯“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之規定,判處七年六月徒刑。本案仍可上訴。
膽大妄為 辦案起色心
吳傑人(47歲)被臺檢方起訴的案情有三件,二審法院認定有罪的僅一件,是2006年間吳傑人因偵辦妨害風化案件,認識兼差應召的陳姓女子,吳覬覦陳姓女子的美色,私下約她到辦公室密談,假裝要她當線民,聊天中陳姓女子錶示,她擔心自己兼差應召的事被家人知道,要求吳傑人不要將訴訟文件寄到家裏,吳並未立即答應。
幾天后,吳傑人再約陳姓女子見面,並在車上強吻她,還表示想與她有肌膚之親,陳姓女子雖不願意,但畏懼吳的檢察官身分,只得以訴訟文件不寄到她家作為交換條件,答應吳駕車載她到溫泉旅館開房間。
陳姓女子事後指控,吳傑人當天不但要求與她發生性行為,還把她咬得遍體鱗傷。她不甘受辱,趁第二次吳傑人要求她到汽車旅館時,暗中蒐證,向臺當局“調查局”舉發,並痛罵吳是衣冠禽獸。
開庭時,吳傑人否認犯行,辯稱陳姓女子主動約他見面,並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行為,並無條件交換。但未被法院合議庭採信,判處七年六個月徒刑。
還性騷擾兩名女當事人
另外2件無罪的案件,一是2003年間吳傑人見一件詐欺案的已婚女被害人面貌清秀,謊稱未婚與她交往。來年女子得知吳傑人已婚要求分手,吳不斷打電話、寫信企圖挽回,2005年10月間,兩人在車上談判時吳竟出手襲胸,直到對方揚言跳車才罷手。另一件是2006年間,吳傑人喜歡上一名恐嚇案女被告,私下約她見面,在車上強吻還暗示可發生性行為換不起訴處分,遭該女拒絕。
高雄法院調查認為,吳傑人對二名女子的犯行未達強制猥褻程度,僅構成性騷擾,又因犯案時臺灣性騷擾防治規定尚未制定,無法可罰,且其中一人未提告,因此判無罪。(台灣網 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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