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6日電 前親民黨籍“立法委員”劉文雄、前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陳朝容,被指控涉嫌在2006年臺“雙十節”滋擾陳水扁辦公處所舉辦的活動,違反臺“集會遊行法”。法院審理認為兩人並沒有實際不法行為,判決兩每人平均無罪。臺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據“中央社”報道,臺檢方起訴書稱,劉文雄與陳朝容2006年10月10日受邀參加陳水扁辦公處所舉行的“雙十節慶”大會,在大會觀禮之際,不顧現場維持秩序的安全部門特勤人員及衛兵以肢體勸阻、圍堵,仍然藉由衝撞、強行徒步穿梭儀隊的方式,妨害活動進行;檢察官因此提起公訴。
本案一審時,臺北地方法院經勘驗錄影光碟,發現陳朝容並未走入隊伍,沒有試圖闖入的不法行為,而劉文雄當時是打算步行離場時,遭特勤人員攔阻,為了脫隊才進入遊行隊伍間穿梭,並非妨害遊行或大會進行,因此判決兩每人平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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