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高雄市警方前年至去年底統計,關於電腦犯罪類型,以網路空間從事詐欺、妨害、盜竊、侵佔及毀損者,佔七成五。而這些案件多半與線上游戲有關,分別為竊取或冒用別人的密碼,竊取或詐取遊戲的積分、代幣。而且這類的犯罪者大都未滿18歲,因對網路上的法律責任不了解而觸法。
其次是利用網路從事援交、媒介色情、販售色情光碟等網路色情犯罪,約佔全部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多,網路駭客攻擊的只有一二件。
至於犯罪地點,尤以利用網吧從事犯罪者達二百多件,約佔百分之六十多,其次是一般處所,約佔百分之三十。網路犯罪者利用網吧從事犯罪,經常讓警方及被害人無法找到犯罪者。即使警方從犯罪者的地址找到地點,犯罪者多半已離開多時,加上網路匿名性給犯罪者更多的保護,增添警方查緝上困難。
此外,根據警方的資料,島內外重大電腦犯罪者近年來更有年輕化與專業化分工的趨勢,加上犯罪軟體經大量複製、偽造、變造,讓警方更難查緝。(言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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