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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制傳電腦病毒判5年 “黑”別人信箱判3年

2016年03月14日 01:08:33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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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4日電 臺當局3日通過一項決定草案,增訂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並科20萬元新台幣以下罰金;駭客導致網路癱瘓、無故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信箱,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並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據臺灣媒體報道,這個新增的罪名條文指出,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電腦或相關設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10萬元以下罰金。
  製作電腦病毒,供自己或他人犯罪,導致他人損害,或故意散佈電腦病毒,導致他人電腦檔案遭到刪除、變更,或故意在他人電腦中植入“木馬”程式,取得檔案,都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電腦駭客使網路癱瘓或故意用電子郵件灌爆別人信箱造成損害,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10萬元以下罰金。


[責任編輯: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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