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工商時報》報道,大陸機構赴臺投放廣告的規範可望鬆綁。臺灣當局大陸事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王郁琦昨6日表示,為配合兩岸互動新局及經貿需求,將檢討大陸廣告管理規範,這是今年的工作重點。
王郁琦在昨天的臺灣“陸委會”年終記者會上表示,今年上半年“兩岸條例”的修正工作重點,包括重新檢討大陸廣告管理規範等事項,預計“立法院”第3會期前完成檢討作業,並提出修正草案。
依據現行法令,“兩岸條例”第34條規定,依“兩岸條例”許可之大陸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另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除上述物品勞務與服務外,取得許可之大陸出版品、電影片、錄影及或廣播電視節目,及臺灣地區旅行業辦理赴大陸地區旅遊活動之業務,可在臺灣進行廣告。
目前,大陸赴臺進行廣告最常被罰的所謂置入性行銷,是依據上述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即“不得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于大陸地區投資”。
昨日王郁琦表示,檢討大陸機構赴臺刊登廣告一事,是今年的工作重點後,外界對大陸廣告管理規範將朝怎樣的政策方向修法,十分好奇。
不過王郁琦稱,這是過去“陸委會”蒐集社會各界意見,針對“兩岸條例”因應時勢變化可能需要檢討的內容,未來會持續與相關部門及學者專家蒐集民意,進行研究,但檢討方向與政策立場還要視檢討的結果而定,目前尚未有定論。
王郁琦在去年12月5日赴國民黨中常會簡報時,就將“重新檢討大陸廣告規範”,與“大陸配偶權益保障”、“陸生健保政策”以及“調整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在臺身份證後服公職之限制”一併列入“兩岸條例”第2階段的檢討內容,原擬在“立法院”第2會期內送請“立法院”審議。
通盤檢討“兩岸條例”,是馬英九“黃金十年、和平兩岸”願景的3大大陸工作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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