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12日消息 陳水扁于2009年間在臺灣“高等法院”開庭時,爆料臺當局領導人有兩條脫逃密道,被控泄漏機密。臺北地檢署偵辦後,認定陳水扁並未違反機密保護相關規定,今天將他不起訴處分。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2009年10月8日在臺灣“高等法院”召開的羈押庭中,為證明自己不會逃亡,在最後陳述時,指稱有兩條只有現任臺當局領導人才有的脫逃管道,其中一條是連結士林官邸和衡山指揮所,另一條位於臺當局領導人辦公室與臺當局“國防部”之間,均可通往停機坪。
臺檢方指出,臺當局“國安局”雖將臺當局領導人蒞臨場所特種勤務綱要計劃的整體內容核列為“機密”,但各處所及行走路線,仍應配合各計劃的活動時間及內容整體,才具有機密性質。陳水扁庭訊時,僅提到密道,並非泄漏相關計劃的整體內容。
臺檢方表示,前臺當局“國安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執行長”彭子文曾在接受媒體記者採訪時,泄漏臺當局“國防部”“萬鈞計劃”內容,被臺灣“高等法院”判緩刑確定。依臺“最高法院”所定決議,已經泄漏的秘密不為秘密,而陳水扁敘述的密道與彭子文所説的一致,所以也不構成泄密罪。
另外,檢方説,陳水扁當時在臺灣“高等法院”提及密道的原因,主要是陳述自己“沒有比別人更知道逃亡的管道”,目的在行使訴訟抗辯權,證明自己不會逃亡,並沒有泄密的主觀犯意。(台灣網 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