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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股制度將大變革 個股遇重大事件需停牌

2015年07月14日 10:24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據港媒報道,臺灣股票制度將迎來大變革,臺灣證券交易所13日表示,預計自2016年1月15日起,將實施公佈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舉凡合併、分割、收購,以及向法院申請破産、重整,或其他對股東權益、股價會造成重大影響者,必須在前一個交易日,申請暫停交易,在停止交易日的次一個營業日,才能恢復交易。

  臺灣證交所説明,申請停止交易的條件共有6項:第一,嚴重減産或全部停工者;第二,向法院申請破産、重整者;第三,符合“公司法”第185條各款情事;第四,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易、轉換,以及受讓等情形;第五,新産品或新技術開發完成;第六,對其他股東權益、股價,會造成重大影響者。

  證交所解釋,符合上述6項者,必須在前一個交易日,申請暫停交易;假如發生重大事件,可在當日7點半前提出申請。

  證交所副總經理簡立忠表示,暫停交易的機制是參考包括香港、新加坡、納斯達克等交易所機制,若公司預計公開嚴重減産或全部停工、向法院申請破産或重整、購並、新産品或新技術重大開發進度及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消息者,可申請次日暫停交易,遇到緊急事件也可在當天早上7時30分申請當日暫停交易。

  證交所指出,原則上暫停交易期間以1個交易日為原則、3個交易日為上限,目前還沒有準備推出盤中暫停及恢復交易的機制。

  臺媒舉例説明稱,例如一間上市公司決議通過合併案,那麼上市公司在T日申請,T+1股票則暫停交易,若遇到緊急情事者,得以在上午7點半前申請“當日”暫停交易。每次暫停交易時間以1個營業日為原則,3個營業日為上限,必要時得持續執行。

  至於恢復交易部分,暫停交易期間為1個營業日者,于次1個營業日恢復交易。若暫停交易時間超過1個營業日者,于暫停交易期間屆滿後次1營業日恢復交易。

  但是,證交所也指出,臺灣近1年半符合申請暫停交易只有10多件,且多數暫停交易都以1天為主;超過3個交易日的目前看來只有像是高雄氣爆這樣的事件,主要是氣爆發生後,公司可能無法在極短時間內厘清責任歸屬等,可停牌處理。

  對於臺灣明年將實施停牌制,臺灣華碩發言人張偉明表示各有利弊,如果讓投資人有更多時間消化資訊,是有它的意義;尤其現在漲跌幅放寬到10%,若能讓資訊更充足,對事件本身可以更清楚再做決策,有利於投資人的判斷。臺灣資深股民“阿土伯”也表示“百分之百支援新制度”,他認為對投資人會比較有保障。

  臺灣證交所同時強調,未來若應提出申請暫停交易、而未主動提出者,最高可罰500萬(新台幣,下同),最低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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