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立法機構修正規定:法院錄音錄影保存延長至3年半
中新網5月31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臺灣立法機構會31日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
據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2條文僅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將使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于得請求評鑒期間內,可能即因銷毀而陷於滅失,影響評鑒事證的調查。
報道稱,時代力量立法機構黨團、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提案希望延長保存時間。臺立法機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查時,在場“立委”達成共識,將保存時間改為3年6個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讀條文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錄影。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的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