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少年無證駕駛釀慘禍 警方認為超速是肇事主因
嘉義市發生重大車禍,現場汽車、摩托車零件散落一地,慘不忍睹。(圖片來源:臺灣“東森新聞雲”)
台灣網12月17日訊 據臺灣“東森新聞雲”報道,嘉義市15日淩晨發生2死2傷重大車禍,未成年莊姓男子無證駕駛,搭載另外兩名未成年出外吃宵夜,並超速行駛,為了閃避右側巷口摩托車,失控不慎打滑至對向車道,導致29歲謝某無辜被撞身亡。莊某依“過失致死罪”被移送,但未來仍可通過律師主張為了緊急避難來躲避刑責,不過警方認為,超速為主要肇事主因。
警方調查,車禍發生在15日淩晨1時許,位於嘉義市興達路文化路口,17歲莊某駕駛小轎車準備與另兩名未成年去吃宵夜。
警方表示,莊某駕駛的轎車從博愛陸橋下來後,由西向東進入興達路,但該路段限速50公里,少年卻超速開到90公里,恰巧62歲翁姓摩托車駕駛員從右側巷口正要騎出,莊某緊急踩剎車導致車子打滑衝向對向車道,撞倒下班正要回家的29歲謝姓摩托車駕駛員,再撞進一旁的店家,車子同時間側翻。事故現場2死2傷,分別是謝某和轎車后座的鐘姓女子。
警方調查,莊某和謝某兩人血液酒精濃度都為0,初步調查疑似是因為莊某超速駕駛釀成慘禍。事故另一方翁某因試圖違法跨越興達路雙到對面吃滷肉飯,但因雙黃線不能跨越,同樣也依“過失致死罪”送辦。
莊某表示,轎車是自己花9萬元(新台幣)在網上購買的,目前還沒有過戶。經警方確認,這臺轎車因投保強制險,所以2名受害者的家屬可以獲得理賠,至於如何理賠要看保險如何認定。
警方指出,莊某筆錄只主張自己當時是為了閃躲右側摩托車而踩煞車,才導致車子失控衝向對向車道,卻沒有主張自己是為了閃躲摩托車,才把車子緊急開到對向車道避難,理應不符“刑法”上緊急避難要件。
警方指出,“刑法”第24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産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經多次觀看車禍過程監視器,發現莊某案發時只因為摩托車從一旁竄出,自己踩了剎車車子才失控滑向對向車道,一點都沒有緊急避難意向。至於莊某能否主張緊急避難來躲避自己違法事由,還需視法官認定,但在警方看來,超速為主要肇事主因。(台灣網 賈若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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