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
台灣網2月9日訊 據臺媒報道,民進黨“立委”段宜康3年前“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譜網(Facebook)不實爆料,指以無黨籍身份參選彰化縣長的前“臺聯黨”“立委”黃文玲與國民黨籍候選人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指蕭景田),黃憤而提告。臺北地方法院依違反“選罷法”判段宜段宜康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剝奪公權1年。但臺灣“高院”今日逆轉改判段宜康無罪,全案可上訴。黃文玲通過臉譜網發聲明諷段宜康,“恭喜段宜康可以繼續用‘立委’免責權到處罵人了”。
據報道,黃文玲目前人在海外,得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後,她通過臉譜網(Facebook)聲明表示,對法院判決感到相當遺憾,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黃文玲表示,臺北地方法院前次判處段宜康違反“選罷法”及妨害名譽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剝奪公權一年有案。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在二審時法院臨時拼湊證人,依辦案經驗法則,偵查中及原審未舉證,等第二審始臨時舉證之證言,顯有借不實證言企圖卸罪,無可信度。
黃文玲説,其片面證詞與意圖使人不當選和“共用金主”絕無因果關係的證言,令人費解。臺灣“高等法院”竟採信第二審片面之證詞和與犯罪行為、事實無因果關係的證言。她指出,段宜康經常借“立委”特權侵害人格權成性,如今不但不知侮改,還硬拗到底。然而法院又縱容被告之犯罪行為,本人深感遺憾。她強調自己一定會在接到判決書後,聲請上訴,以維持公平正義。(台灣網 盧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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