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陳水扁元月初獲保外就醫居家療養,臺“法務部”隨即發佈實施“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明確列出6項嚴重病況可保外就醫,被視為“阿扁條款”;臺中地區已有10名罹重病受刑人符合規定,獲准保外就醫。
依臺“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罹患疾病,以監所內治療優先,當監內不能醫治時才可保外就醫;實務上“矯正署”核準保外就醫的案例,幾乎都是罹癌末期或重症不能自理病患。
臺中監獄副典獄長蘇坤銘説,法規對保外就醫條件很籠統,臺“法務部”制定“矯正署”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陳水扁符合第五項“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危險”。
此6項病況分別是“罹患致死率高疾病,預料短期內將因而死亡”、“身心障礙嚴重,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照護”、“病情嚴重必須長期監外住院治療”、“肢體障礙嚴重必須長期在監外復健”、“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危險”、“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
據了解,“阿扁條款”自年初實施迄今,臺中監獄有6名罹患癌症的受刑人,臺中女子監獄有2名罹癌患者,符合第一款“罹患致死率高疾病,預料短期內將因而死亡”獲保外就醫。
另外,郭姓受刑人雙下肢癱瘓,符合第二項“身心障礙嚴重,無法自理生活,在監難獲適當照顧”,潘姓受刑人脊髓壓迫屬“病情複雜,難以控制,隨時有致死可能”,都獲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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