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巨貪李大倫、曾錦春終審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時間:2009-08-14 12:44   來源:--人民網

  2007年4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涉嫌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同時受審的還有李大倫的妻子,原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退休幹部陳立華。 新華社記者蘇海萍攝

  對李大倫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對曾錦春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2009年8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對郴州市原市委書記李大倫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公開宣判:駁回一審被告人李大倫、曾錦春上訴,維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2008年11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大倫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李大倫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二、被告人陳立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0萬元;三、沒收被告人李大倫、陳立華受賄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1374.3281萬元、違法所得和不能説明來源合法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181.2925萬元,上繳國庫。同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曾錦春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判決:一、被告人曾錦春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二、沒收被告人曾錦春受賄犯罪所得財物折合人民幣3131.84萬元,違法所得及孳息和不能説明來源合法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877.9萬元上繳國庫。宣判後,李大倫、陳立華、曾錦春不服,提出上訴。

  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曾錦春因涉嫌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在長沙受審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李大倫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擔任郴州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建築工程、採礦、任職、減免稅費、解決貸款和原材料供應及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陳立華等人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366.3281萬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1797.7393萬元的鉅額財産,不能説明其來源合法;上訴人曾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期間,利用擔任郴州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等職務之便,在礦産承包及糾紛處理、幹部選拔任用、工程承攬及招投標、稅費的減免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和子女 (均另案處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3123.82萬元.此外,尚有折合人民幣共計952.72萬元的鉅額財産,不能説明其來源合法。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李大倫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鋻於其在“兩規”期間如實交待了大部分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且退繳全部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具有悔罪表現,原審判決對其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曾錦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民憤極大,且沒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罪該處死。一審判決認定曾錦春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對曾錦春的死刑判決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謝倫丁)

  李大倫案早先報道回顧:郴州市委一幹部述稱,在李大倫當權的後期,幹部的選拔多與金錢直接關聯,“看票子的厚度決定位置升遷”。2006年6月被“雙規”後不久,李大倫曾向湖南省委領導懺悔,請求能“看在貢獻多年的情況下,回老家做一農夫垂釣余生”。

  曾錦春案早先報道回顧:2007年消息傳出時,報道曾錦春落馬的報紙賣到10元到20元一份仍被搶購一空,連複印件也賣到了5元一份。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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