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來,反腐敗鬥爭不斷深入,黨政軍等各領域、行業,腐敗分子已經越來越難找到“避風港”。中紀委接連發佈的關於黨政官員或央企高管因貪腐落馬的消息為傳媒和社會各界所高度關注。
權力是一柄“雙刃劍”,它既可以維護公共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又可能因為缺乏必要的制約與監督發生腐敗和變異,這是為人類歷史諸多實踐所證明的一條經驗。當下,各種腐敗現象觸目驚心,不僅腐蝕了整個社會風氣,而且威脅到我黨的執政根基。面對日益嚴峻的反腐形勢,雷厲風行、暴風驟雨般的“強力”反腐,對於查處嚴重腐敗案件、有效遏制腐敗的高發與蔓延勢頭是極其必要的。這不僅體現了中央高層以猛藥去疴、刮骨療毒的強大決心,而且對貪腐官員形成了強大的震懾之威,大大化解了民間情緒,提高了黨的威信,可謂激濁揚清、大快人心。
但是在人們熱情“點讚”的同時,許多人也不無擔憂,唯恐反腐的“風暴”刮過之後,貪腐會迅速反彈、死灰複燃,甚至會“越反越腐”。在強大的社會反腐的聲勢之下,在“不敢貪”“不能貪”逐步成為廣大領導幹部共識之時,如何趁熱打鐵、鞏固這一輪反腐的成果?如何做到反腐成為常態與長期的制度化行為?正如王岐山書記所言,目前是治標為治本贏得時間,那麼,什麼樣的反腐才能治本呢?
從各國反腐的經驗來看,反腐必然要經歷一個從治標到治本的過程。唯有以制度建設“把權力關進籠子裏”,使得官員不僅“不敢腐”,而且“不能腐”“不易腐”,將來還要做到“不想腐”,才能鞏固這一輪反腐來之不易的成果,才是真正的治本意義上的反腐之道。換言之,建立科學完備的權力制約與民主監督的制度體系,實現權力在陽光下運作,才能堵住腐敗之源、斬除腐敗之根。這一思路,從新一屆中央的反腐舉措中已初見端倪。譬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等要求,以及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公開權力運作流程、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等等,都讓我們看到了中央反腐制度化、常態化的努力。
制度是規範和指引社會成員行為的規則的總和。好的制度能夠遏制人的私欲,讓壞人也做不了壞事;相反,壞的制度卻會誘發人的貪慾,時間長了,好人也會變成壞人,想做好事都難、想不腐都不易。因此,我們不能將腐敗簡單看作是道德品質問題,不能推斷官員之所以腐敗就是因為他們道德敗壞、品質低劣。官員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會有人性的弱點。在賦予官員權力時,我們不能將他們看作是用特殊材料做成的“金剛不破之身”,或是不食人間煙火、大公無私的道德的化身,而是假定他們都有可能犯錯誤甚至是作惡、犯罪。
什麼樣的“制度籠子”才能夠關得住權力?如何設計和製造出一個牢固可靠的“制度籠子”來遏制腐敗?應該承認,這個籠子不是一般的籠子,能把權力關住的“制度籠子”自身必須經得起強權衝擊。否則,這個籠子就可能是糊弄人的“豆腐渣工程”。科學有效的反腐制度體系,其意義在於為官員明確“法無授權不可為”,為其劃定權力邊界,從而防止其通過濫用權力獲利。從這個意義上説,好的制度體系也是對官員的一種愛護與善待。目前的反腐制度體系涵蓋了刑法、監督法、行政監察法、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還有黨內監督條例、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黨內規章,數量上不可謂不多。然而,反腐制度體系仍亟需精細化、剛性化。很多制度過於鬆懈寬泛、幾乎沒有硬性規定,猶如“牛欄關貓,進出自如”。一個官員行為沒有明確的制度約束,那麼現實當中他只有成為“神”才能抵禦各種濫用權力的誘惑。
制度反腐意味著一場深刻的政治體制改革。為遏制腐敗大案要案頻發態勢,須以強大的政治勇氣和高超的政治智慧,抓住要害、頂層設計,加快完善反腐制度體系。一是以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對分離為目標改革黨政權力結構,對過分集中的權力進行有效分解,推進權力的科學優化配置,實現以權力制約權力。二是強化政府財政預算監督,真正實現對政府“錢袋子”的民主監督和陽光下運作。三是推進重大事項決策權等權力運作的程式化、公開化,確保對權力運作的制約監督真正落實到位。四是改革現行幹部選撥機制,堅決革除選人用人上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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