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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力哈木案庭審:被告人要求用漢語進行審問

2014年09月25日 10:01:00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9月17—18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國家罪一案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庭受審,被告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70余人旁聽庭審。

  庭審進行時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12號法庭,旁聽位置座無虛席。17日上午10時30分,隨著審判長敲響法槌,宣佈開庭,身穿紅黃格長袖襯衣的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法警帶入法庭。

  審判長説明,根據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申請,庭審活動使用漢語進行。

  在審判長當庭告知當事人庭審過程享有的訴訟權利後,法庭調查開始。

  庭審中,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對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以不具有分裂國家故意、沒有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授課內容和發表的文章屬學術觀點等進行辯解和否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對案件由烏魯木齊市司法機關管轄提出異議,並作無罪辯護。公訴機關依法、以事實證明烏魯木齊市司法機關對此案具有管轄權,偵查、起訴、審判活動合法,並當庭出示證人證言、課堂講課視頻、電子證物勘驗報告、指認記錄、書證及被告人供述等32組210余份證據,證實被告人犯罪事實。

  控辯雙方圍繞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內容真實性、證明效力的關聯性等焦點進行充分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意見。

  公訴人在最後陳述中指出,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公正合法,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已經構成分裂國家罪,提請合議庭對公訴意見予以採納。

  公訴人強調,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作為一名教師本應教書育人,身正為范,而其卻食國祿、忘國恩,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其不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拒不認罪悔罪,態度極為惡劣,應從重處罰。

  18日19時40分,審判長敲響法槌,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23日上午,法庭作出一審判決,以分裂國家罪判處伊力哈木土赫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庭審查明的事實

  ——形成分裂國家犯罪集團,組織、策劃、實施一系列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

  法庭審理查明,伊力哈木土赫提以“維吾爾線上”網站為平臺,利用其大學教師身份,蠱惑、拉攏、脅迫部分少數民族學生加入該網站,形成了以伊力哈木土赫提為首要分子的分裂國家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伊力哈木土赫提的領導下,以分裂國家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了一系列分裂國家的犯罪活動。

  犯罪集團成員帕某等證人證實,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維吾爾線上”網站,宣揚分裂思想,培養自己的團隊,在一些社會問題上挑撥民族關係,通過在網站上發表維吾爾不斷被打壓的文章,引起國際社會關注,以達到新疆“高度自治”。

  犯罪集團成員、證人羅某證實,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威脅、逼迫其參與管理“維吾爾線上”網站。

  多名證人證言證實,“維吾爾線上”網站自創建以來,人員的任用、職責分工等都是由伊力哈木土赫提一人控制,重要敏感文章均由其本人修改、審核,並專門指使通訊員按照其要求收集資訊撰寫、發佈文章。

  伊力哈木土赫提當庭辯解稱:成立“維吾爾線上”是為了消除各民族間誤解,促進交流。“維吾爾線上”沒有一篇文章主張分裂。

  公訴人出具了公安機關從“維吾爾線上”網站勘驗提取涉案的100余篇具有分裂國家內容的文章。

  犯罪集團成員、證人阿某的證言:“一些漢族網民攻擊少數民族、維吾爾族的言論、評論,伊力哈木會刻意保留,我記得有好多次我刪掉漢族網民罵維吾爾族的評論,第二天又會出現。伊力哈木想通過網站培養一些學生,讓他們更激進,對政府的不滿暴漲。”

  犯罪集團成員、證人肖某的證言:“我們編輯的官方網站文章加了‘維吾爾線上’的觀點,比如2013年5月天山網新聞《烏魯木齊召開反分裂鬥爭報告會》,我聽從伊力哈木的意見改成《烏魯木齊召開洗腦報告會》,發佈到了‘維吾爾線上’上。”

  公訴人指控,2009年以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犯罪集團成員與境外有關機構和個人相勾連,遙相呼應,大肆攻擊我黨和政府,圖謀使新疆問題國際化,以實現分裂國家的目的。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顯示,為逃避監管,伊力哈木土赫提指使羅某將“維吾爾線上”網站伺服器由中國境內遷往境外,由某境外媒體記者米某負責“維吾爾線上”網站的維護;通過接受境外媒體採訪等方式炒作涉疆問題;指使集團成員使用翻墻軟體訪問境外媒體網站,翻譯、轉載《鬍鬚、面紗與維漢矛盾》等多篇文章在“維吾爾線上”網站發表;同時某境外媒體從“維吾爾線上”網站轉載、引用多篇炒作涉疆問題的文章。

  ——利用大學教師身份,通過授課活動傳播民族分裂思想

  公訴人指控,長期以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學教師的身份,通過授課活動,鼓吹新疆獨立,傳播民族分裂、暴力恐怖思想,詆毀攻擊我國涉疆政策,煽動以暴力手段對抗政府。

  公訴人出具的學校教學視頻資料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公然宣揚分裂思想,如“新疆是你漢人的嗎?不是,首先是我維吾爾人的,首先是我們中亞民族的。”“我就不是中國人,因為我是維吾爾人。我們的驕傲是偉大的吐克斯汗。”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講課,聽課的學生不多,沒有造成什麼影響,危害不大。

  公訴人指出,帕某等7人就是聽了被告人的課,受分裂思想蠱惑,才加入到犯罪集團,從事分裂國家的活動,這正是被告人講課造成的危害後果。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稱,我有學術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

  公訴人指出,言論自由固然是憲法性權利,但權利並不是絕對的,是不能濫用的。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當權利已經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的“遮羞布”,當權利已經突破了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這些權利就已經被濫用;當權利的濫用侵害到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時,不僅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更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和打擊。

  ——杜撰社會問卷調查報告,偽造支援新疆獨立和“高度自治”的虛假民意

  公訴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杜撰社會問卷調查報告,並在“維吾爾線上”網站以虛假數據公開發表調查報告,在課堂上引用其內容,偽造支援新疆獨立和“高度自治”的虛假民意。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顯示:該調查報告2010年11月12日發表于“維吾爾線上”網站“伊力哈木土赫提”專欄。主要內容為:經過幾年的文獻與問卷準備和實地調查,伊力哈木老師組織的維吾爾線上《新疆民族關係研究》課題組于2009年10月至12月15日和2010年1月至3月,2010年5月至9月15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六市兩縣以及北京、上海、天津等內地三市進行了問卷調查和訪談。該報告中的維吾爾族自治和獨立傾向部分的調查結果:12.3%的維吾爾人認為獨立建國才能解決維漢問題,而81.3%認為“高度自治”可以解決維漢問題。

  視聽資料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稱:“同胞要獨立,這個比例不低,佔了13%的人要獨立,然而還有相當大比例的人,有説87%的人,我沒有記錯,是要自治的,高度自治,但這些高度自治的人,要是沒有自治,絕大部分支援獨立。”

  據公安機關調查掌握,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並未組建課題組,不僅沒有到上述地區進行過社會調查,也沒有在網上做過任何問卷調查。

  公訴人出具的證據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罪集團其他核心人員無一人參與過問卷的發放、收回、統計等工作,無一人見過問卷。

  證人帕某的證言:“這個調查我是在‘維吾爾線上’網站上看到後才知道的,但是我從來沒有見到過什麼問卷調查,也沒聽説過。”

  證人羅某的證言:“我知道以前他關於流浪兒童的社會調查,好像是復旦大學的一名碩士的畢業論文,別人把這個論文給他,他就拿著這個論文説是自己做的社會調查。這篇文章中的調查報告中的數據,是他編造的,他沒有出過門,整天在家裏,就根本沒有時間做調查。做社會調查是個專業的東西,需要很多人去做。”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稱:這個調查文章的作者不是我,我只是提供過專業建議。我自己也做過調查,但沒有公佈數據。

  被告人與辯護每人平均未出示關於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做過調查的證據。

  在法庭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稱“我的自治觀點很明確。”“我是自治派。”“我希望新疆以聯邦的形式留在中國。”

  ——借個案造謠生事,製造事端,煽動民族仇恨

  公訴人指控,2009年以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及其集團成員惡意杜撰、歪曲事實真相,煽動民族仇視,鼓動維吾爾群眾對抗政府,為暴恐活動製造藉口。

  證據顯示,2013年巴楚“423”暴恐案件發生後,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明知中央媒體已經公佈案件事實的情況下,仍然指使他人在“維吾爾線上”網站撰寫、轉載《新疆巴楚居民稱:警民糾紛釀血案》《相似的事件,不同的結果》,稱“因社區幹部和警察掀開一位維吾爾女性的面紗,導致警民發生衝突,最終釀成血案。”

  視頻資料顯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課堂上借“423”案件赤裸裸宣揚暴力。“用暴力抗爭對付暴力,我佩服他們,他們是英雄。”“平和的我也可能去殺人,去反抗。”

  書證顯示,2013年4月24日,中央民族大學校內發生一起普通的民漢兩學生鬥毆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知悉該案件後,指使集團成員歪曲事實真相,撰寫《中央民大發生漢族學生群毆維吾爾學生事件》等文章,捏造所謂的維吾爾族學生買某被漢族室友圍毆致重傷,可能導致失明等事實,並暗示該事件與“巴楚事件”有關,惡意製造民族矛盾。

  中央民族大學出具的《中央民族大學關於事件經過及處置情況的説明》及北京萬壽寺派出所辦理中央民大打架事件案件資料證實:2013年4月24日晚,該校維語系學生付某和買某打架,致買某眉骨骨折(屬輕傷)、付某輕微傷,同宿舍張、潘、劉3名學生勸架,未參與鬥毆。

  鄯善“626”嚴重暴恐案件發生後,“維吾爾線上”網站公然造謠稱“慘案由強拆徵地引發”,並連續發表多篇煽動性文章。

  證人羅某的證言證實,2013年10月28日,北京發生暴恐案件,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微信朋友圈裏發表文章稱這不是恐怖案件。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辯解,政府沒有公佈證據,自己不知道事實真相。

  公訴人指出,“423”等暴恐案件發生後,媒體及時公佈了案件起因等情況,明確了案件定性,被告人關於不知道事實真相的辯解與事實不符。

  ——煽動暴力,粉飾暴恐、支援暴恐犯罪,造成嚴重後果

  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動以暴力手段對抗政府。

  公訴人出示的視頻資料證實,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多次在課堂上宣揚暴力,如“不要以為暴力抗爭就是恐怖活動。對維吾爾人來説這個政府就是鬼子,你可以抗爭,可以反擊它,用任何方式,可以用董存瑞的方式,可以用黃繼光的方式,可以用一切方式進行抗爭。”

  辯護人稱,被告人曾公開表示反對恐怖主義,學生聽了他的課也沒有走極端。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言行的嚴重後果。2009年“626”韶關事件後,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網際網路絡炒作該事件,“維吾爾線上”網站伊力哈木土赫提專欄發表《626事件和多民族和諧共處的神話》等文章,攻擊政府,歪曲事實真相,煽動民族仇恨。在“維吾爾線上”煽動性的文章及伊力哈木土赫提煽動言論的影響之下,買買提江阿不都拉等策劃、實施了非法聚集,引發了烏魯木齊“75”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活動,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

   庭審之後

   庭審結束後,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和旁聽群眾。

   旁聽此案的新疆大學法學院講師、刑事訴訟法博士艾爾肯沙木沙克表示,此案的審理充分體現了程式公正,令他印象深刻。在兩天的庭審中,他看到控辯雙方處於平等地位,合議庭保障被告人及辯護人充分發表意見,被告人每一次要求發言都得到了法庭的准許。無論是合議庭和公訴每人平均使用法言法語,與被告人平等對話。此外,在被告人提出要求時,法警經法庭准許向他提供了礦泉水和潤喉片。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認為本案的判決定罪準確。從客觀行為來看,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利用網站組織了一批人,實施了一系列的組織、策劃、煽動分裂國家的行為,犯罪組織成員固定、目的明確、行為統一。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種種犯罪行為均顯示出,這不僅僅是煽動,而是一種實施行為。被告人的一系列言論、文章、行為都顯示出他破壞國家統一分裂新疆的目的,他的言行就證明了主觀故意。“所以無論從主觀要件來看還是從客觀要件來看,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行為構成分裂國家罪的定性非常準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導阮齊林認為,此案帶來的重要法律啟示是言論自由有法律邊線:“我們知道表達自由或者言論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是言論自由有法律邊線,有底線、紅線,即不能煽動暴力,不能煽動民族仇恨,這是國際社會文明的準則。挑動一個種族去仇恨、歧視、滅絕一個種族,在人類歷史上有慘痛教訓,特別典型的是二戰時期納粹對猶太人實施的種族滅族行為,就是由煽動種族之間仇恨、民族之間仇恨來的,給人類帶來災難性的後果,所以聯合國公約禁止這樣的行為,國際條約懲罰這樣的行為,各國國內法也把這種行為定為犯罪。言論涉及這些問題都是不可饒恕的,必須依法嚴懲。”

   旁聽群眾江曉燕接受了記者的採訪。“我們從庭審中看到了大量關於伊力哈木犯罪的事實,他的行為是對祖國統一、民族團結的嚴重破壞,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我認為判決彰顯了法律尊嚴。”

   兩天的庭審和隨後的判決讓旁聽群眾阿依古麗牙合甫感受深刻,“庭審讓我們認清了伊力哈木的真面目,他打著為民族代言的旗號,其實是在實施分裂活動,鼓吹暴力恐怖,他不僅是法庭判決的罪犯,還是民族的罪人。我們決不能上這種分裂分子的當,堅決與之鬥爭到底。”

   旁聽庭審的新疆師範大學崑崙學者特聘教授劉賓認為,宣揚和煽動暴力比暴恐行為的危害還要大,嚴打暴力恐怖犯罪不僅要對準暴力恐怖行為,還要對準意識形態領域的分裂思想、暴恐思想。“要凈化講臺,絕不允許第二個伊力哈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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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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