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選“總統”採“相對多數”而非“絕對多數”,壓縮選民的選擇空間。在此選制下,不投票或投廢票人數即使過半,選出來的“總統”,權力不會少一分,待遇也不會差一分。那些沒投票的、投廢票的,仍然得納稅、得接受他的領導。
臺灣《中華日報》今天的社論指出,陳水扁二○○○年以得票率不到四成當選,稱為“少數政府”,他不但不肯釋出權力給“國會”中的在野大黨,且“違憲”擴權,顯現他連歉卑心都沒有。何況罷免門坎超高,人民能奈他何?是故,對參選人而言,當選是唯一目的,不在乎是“多數”,還是“少數”。
“爛蘋果”理論,早已被各政黨引為選舉謀略,亦即用手段造成對方陣營支援者,對自己陣營參選人或政黨不滿而降低投票意願。黃俊英選高雄市長只輸陳菊一千一百多票,若藍營一向強勢的左、楠區投票率維持傳統水準,當選的人應該是他。
明年三月二十二日,新“總統”誕生,他不是姓馬就是姓謝,這是人民的“現實”,投了票,固然不表示你所支援的人一定當選,但不投票或投廢票,卻是由別人決定你命運;“面對”這個現實,或“背對”這個現實,你還是在既定命運裏,除非你決定離開這塊土地。
社論説,在“爛蘋果”之説甚囂塵上之際,“消除法”應是必須投票唯一的思維基礎,即找出那個他若當選你會去撞墻的人,為免他當選,便把票投給他的對手。這不是什麼新招,許多民主國家普遍存在。或曰兩人中任何人當選你都會去撞墻,那總也可以找到撞輕撞重的區別。
決定去投票不能單純解讀為被參選人“綁架”,這其中有著自己的想法能借由當選人兌現、或自己的苦難因而能解脫的用意。當選人做不做得到、做到多少,人民的約束力很有限,更凸顯選前“睜亮眼睛”的重要性。這是制度使然,但投票而敗,本來就是可能的一種結果,不投票則等於沒有參與,卻又必須接受當選人的掌權事實,未來此人胡作非為,你首先應該恨自己。
社論認為,人民有權要求參選人如何如何,但不能形成“反綁架”非要他做到不可。人民投選各有理由,有人認為政治理念最重要,有人認為改善經濟最重要,最後得取決於民意。這不表示注重經濟就不必重視政治理念,反之亦然,而是必須認清,領導人所負的責任並非單面的,硬要求參選人實踐你的訴求,不答應或應允程度未如己願,就倡導“含淚”、“含笑”不投票,那就太霸道了,完全違背民主的基本精神。
有人針對性的呼籲藍營支援者不要去投票,此議更使人費解,那何不直説將票投給謝長廷?因為馬、謝處於二擇一的對決狀態,不支援馬英九、等於支援謝長廷。卻又不説出支援謝的理由,也未以同等態度呼籲綠營不要去投票,這是什麼居心?
社論最後重申,為了使臺灣更好,人民能安居樂業,人民應積極出來投票,至於這一票投給誰,當然由自己理性判斷後做出決定。“總統”由人民投票産生,但絕不會因為你不投票臺灣就沒有“總統”,人民想清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