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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31條措施】落實同等待遇,助力臺企轉型升級

2018-10-16 08:37: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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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2月28日,《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31條措施”)發佈實施,涉及投資、經濟合作、文化影視、教育及臺灣青年來大陸就業、創業等多個領域,臺灣民眾熱切關注這些“同等待遇”,不少省市陸續出臺貫徹實施“31條措施”的具體細則,讓臺胞臺企有更多獲得感。台灣網現推出【31條措施專家解讀】系列,通過專家觀點和視角,向兩岸民眾更加全面地解讀“31條措施”。本篇文章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副主任柳英撰寫,題為《落實同等待遇 助力臺企轉型升級》。

  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赴大陸投資以來,廣大臺商臺企成功地抓住大陸改革開放、經濟騰飛的契機,不僅實現了企業自我價值的大幅提升,而且成為我國改革開放事業重要的開拓者、參與者和貢獻者。2008年金融危機後,受歐美市場需求萎縮、大陸生産成本上漲等影響,臺企經營困境不斷增大,未來能否順利轉型升級、融入大陸市場成為其生存發展的關鍵。中央“31條措施”及各省市出臺的細則,都把在投資和經濟合作領域給予臺資企業同等待遇放在首位,為新時期臺資企業繼續分享大陸發展機遇提供了路徑,也為臺企轉型升級提供了強大動力。

  一、將臺企納入國家、地方經濟發展的重大戰略佈局,為其轉型升級提供方向

  臺商以做代工起家,長期以歐美市場為主,路徑依賴性強,轉型升級面臨較大的方向轉換問題,尤其是如何與大陸總體産業發展的大戰略對接,臺企普遍感覺困難較大。針對臺企的困境,大陸從“兩岸一家親”角度出發,將廣大臺資企業視作中華民族經濟的一部分,在國家經濟發展的總體戰略中對臺資企業參與給予同等待遇,令其融入大陸經濟更有“方向感”。此次“31條措施”明確指出,“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鼓勵臺資企業向中西部、東北地區轉移並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尤其在當前中美貿易摩擦不斷升級的背景下,部分以美國為最終出口市場的臺企不可避免受到衝擊,“31條措施”鼓勵臺資企業參與大陸高端製造業發展戰略、向“一帶一路”市場延伸,有利於其加強與大陸産業鏈深度融合、分散市場,緩解貿易摩擦的負面影響。

  各省市出臺的細則進一步結合地方特色,鼓勵臺資企業參與各地區“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一帶一路”建設、綜合試驗區等平臺,並以稅收優惠引導臺資企業向地方産業戰略發展所需要的方向轉型。如廣東省提出,“鼓勵臺資企業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參與IAB(新一代資訊技術、人工智慧、生物醫藥)與NEM(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産業發展”;湖北省提出“結合全省‘晶片-顯示-智慧終端-通信-應用’聯動發展的産業生態,扶持臺資企業投資新一代資訊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綠色低碳環保、數字創意六大産業”;四川省提出,“支援臺灣地區貨物經中歐班列、‘瀘州-武漢-臺灣’江海聯運及‘廈蓉歐’運輸進出口,為臺灣企業和臺灣地區商品進出口提供通關便利”等等。各地實施細則為臺企轉型升級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導方向,並給予一定資金支援,解決了臺企轉型升級的實際困難。

  二、對臺企公平參與政府採購、重大工程建設做出安排,分享大陸公共投資領域發展機遇

  自臺資企業進入大陸以來,大陸始終視臺資為中國資本。早期外資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更多,因此大陸對臺企比照外資與境外人員進行管理,實施“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享受“超國民待遇”。隨著大陸經濟不斷發展,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趨於一致,臺企能享受的優惠力度有所下降,而內資企業在市場準入、享受政策鼓勵等方面的優勢逐漸凸顯。以政府採購和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為例,近年來我國政府採購規模快速增長,2016年即達到31089.9億元人民幣,其中中小微企業參與的採購額達24036.2億元,佔比高達77.3%。對於以中小企業為主、産品品質較高的臺資企業來説,政府採購市場蘊含巨大的商機。同時部分臺企在環保、水處理等市政基礎工程建設方面也有技術優勢,迫切希望公平參與地方市政基礎工程建設。但從近年的實際情況看,由於缺乏品牌優勢,加之地方政府有時在招標資格規定上不夠明確,導致臺資企業難以獲得政府採購及政府工程建設訂單。

  “31條措施”緊緊契合國務院關於推動新一輪高水準對外開放的精神,呼應國發【2017】5號文(《國務院關於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出的要“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招投標”、“支援外資依法依規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對臺資企業落實參與政府採購及重大工程建設的國民待遇,助力臺企分享大陸公共投資快速增長的市場機遇。“31條措施”中明確指出“臺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臺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各省市結合中央精神,出臺了一些地方特色鮮明的舉措:如福建省在政府採購領域對臺資實行“無準入門檻”;江西省規定,“臺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江西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等水利項目建設,參與江西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等項目的建設和運營”;廣州提出,“鼓勵臺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資訊基礎設施、城市更新及特色小鎮、價值創新園區等領域項目投資”。更為細化的落實條款,為臺企切實公平參與政府採購與政府工程建設提供了保證,也有利於臺資企業進一步拓展大陸內需市場。

  三十餘年來,臺企通過在大陸的生産經營,厚植了兩岸共同利益,始終是兩岸關係發展的積極推動者。隨著大陸由高速增長進入高品質發展階段,為臺企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發展舞臺,也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1條措施”仍在各省市不斷落實、細化過程中,將為廣大臺企轉型升級提供助力,促其轉變“兩頭在外”的傳統經營模式,深度融入大陸,全方位分享祖國大陸發展的機遇。(柳英,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副主任。)

[責任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