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系列評之二:兩岸和平的法律保障
三、對臺灣同胞展現最大誠意與善意
雖然《反分裂國家法》一開始就被別有用心的人“妖魔化”,但事實勝於雄辯,真正了解該法的人都會從中感受到祖國大陸最大的誠意和最大的善意。在保護臺灣同胞權益方面,《反分裂國家法》可謂細緻入微,每項措施都飽含著為同胞謀福祉、為臺海謀和平、為中華民族謀復興的決心和誠意。該法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即使是在迫不得已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臺灣問題時,國家仍然“盡最大可能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産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反分裂國家法》把廣大臺灣同胞與“臺獨”分裂勢力明確區別開來,無論何時何地,都堅決履行一部保護臺灣同胞權益的和平之法的職責。
《反分裂國家法》還提出了六項“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談”的事項,分別是: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該法還規定,這些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這便為兩岸通過平等協商和談判解決臺灣問題預留了十分廣闊的空間,體現了祖國大陸對臺政策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同時也證明,祖國大陸對臺灣人民做出的“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什麼都可以談”和“和平統一即使只有一線希望,我們也要盡最大努力爭取而不放棄”的承諾是負責任的,《反分裂國家法》對廣大臺灣同胞是充滿最大誠意與善意的。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完善涉臺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推進兩岸交流合作。作為大陸當前處理臺灣問題的基本法律,《反分裂國家法》確實起到了“統率”作用,在其以後,大陸不斷推進對臺方針政策的法制化進程,時至今日已經形成了以憲法為統帥,以《反分裂國家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等為主幹,涵蓋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對臺工作法律體系。這些法律法規共同為保護臺胞的權益做出了積極貢獻,成為保護臺海和平的法律保障。而《反分裂國家法》作為已經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法制化建設中發揮了引領性作用的法律,也必將在今後繼續發揮指導性作用,繼續為兩岸和平發展提供最堅實的法律屏障!(台灣網特約評論員:肖春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