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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磊:2004年臺灣金融形勢與兩岸金融往來

2004-12-30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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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景氣擴張及兩岸經貿關係快速發展的帶動下,2004年臺灣經濟復蘇加快,下半年雖有石油及原材料價格上漲、大陸宏觀調控效果發酵、國際電子産品需求減緩等不利因素影響,全年經濟增長率預計仍將達到近6%的7年來新高。金融市場隨臺灣經濟形勢好轉而活躍,股價指數在第1季一度衝上3年來的最高點,新台幣匯率也在第4季連破33元和32元大關,貨幣市場則以第4季的利率調升結束了維持4年多的“低利率時代”。11月底外匯儲備額高達2391億美元。金融改革進展不快,年內最大動作是第3季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為臺灣第三波金融改革的標誌。兩岸金融合作,尤其是金融監管部門的合作,已經迫在眉睫。

  金融保險證券業佔臺灣服務業産值比重47%,是臺灣第三産業的主角。截至2004年9月,本地一般銀行45家,中小企業銀行4家,在臺外國銀行35家,信用合作社34家,農會信用部254家,漁會信用部25家。非貨幣金融機構方面,信託投資公司3家,郵政儲金匯業局1家,産物保險公司24家,人壽保險公司29家,票券金融公司15家,中央存款保險公司1家。總計島內金融機構總機構431家,分機構5918家。

  一、金融市場形勢

  (一)股票市場

  臺灣股市常被看作是島內政治行情的晴雨錶。自陳水扁上臺以來臺股持續低迷,股價指數由2000年逾萬點一路跌破2001年的3500點,此後雖有起伏,但始終未突破6500點。2003年5月後,隨非典疫情好轉和經濟景氣回升,臺灣股價指數由4月28日最低點4044點逐漸上漲至11月4日的6109點,創下18個月新高。經過一段時間調整後,臺股指數在“320大選”前迅速衝高,3月5日創下7135的最高點。

  “320大選”前的槍擊案和選後的抗爭運動,使臺灣股市重挫,3月23日跌回6020點。此後雖一度反彈到4月15日的6916點,但隨之而來的美國升息、大陸宏觀調控、國際油價節節上漲、大陸“517聲明”等壓力下,臺股指數一路走跌,5月17日跌落至5450點的新低。臺當局為此提出“推動新十大建設”的方案,摩根斯坦利證券公司也在此時調升臺股權值比重,才使得臺股再度反彈到6000點左右,而後在外資撤出亞洲股市衝擊下,回到5000多點盤整。整個第三季度,臺股指數一直在5000到6000點波動。

  進入第四季度,三大法人開始發力,外資一口氣加碼154億元新台幣,創下史上單日買超第七高量;本土法人也同步買超,投信買超28億元新台幣,自營商49億元新台幣,三大法人合計買超230億元新台幣,使臺股指數在10月4日一舉突破6000點。但因利多消息不足,很快又跌到6000點以下,至5600點左右。11月17日,摩根斯坦利資本國際機構正式宣佈月底調高臺股權重,投資限制因子由0.55調升至0.75,在此利多激勵下,臺股衝破6000點大關,加權指數收在6029點,大漲118點,成交量放大至1076億元新台幣。12月“立委”選舉過後,股市中泛藍指標股大漲,如中視、元隆、宏盛建設等都以漲停作收,泛綠指標股卻多下跌,大陸概念股漲跌互見,整個大盤上下震蕩達150點,以5878點作收。

  (二)外匯市場

  新台幣匯率2004年大體上一路攀升。2003年匯市封關,新台幣對美元升破34元大關,以33.978元作收。2004年漲勢不減,亞洲地區經濟形勢良好,包括新台幣在內的多種亞洲貨幣均呈升值態勢,4月份新台幣的盤中高點一度達32.75元,此後又滑落至33元以下。進入第4季,隨著美元連續貶值,新台幣與歐元、日元等貨幣不斷升值,11月8日升破33元後,12月2日又衝破32元大關,為近5年來的最高點。

  (三)貨幣市場

  2004年臺灣當局在貨幣市場上最大的動作是升息。2000年開始,臺灣經濟景氣一直低迷,為刺激經濟增長,臺“中央銀行”自2000年12月底開始調降利率,再貼現率由4.75%一路下調,先後15次調降,總計降幅達3.375個百分點。2004年10月1日,臺“中央銀行”調升再貼現率、擔保放款融通利率及短期融通利率各1碼(0.25個百分點),幅度超出市場普遍預期,維持4年多的“低利率時代”正式宣告結束。

  調升利率的主要目的是為抑制通貨膨脹預期。其一,經濟增長過熱。年初以來,全球經濟強勁擴張,外需活躍,島內消費與投資回升,上半年經濟增長率高達7.17%。臺灣“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發佈的景氣對策信號自5月出現代表“經濟過熱”的紅燈後,已連續3個月高挂黃紅燈。下半年由於油價攀升,大陸宏觀調控,以及比較基期數值回升,預估下半年經濟增長率為4.68%,全年經濟增長率預計可達5.93%,大大高於臺灣過去四年來的2.6%的平均經濟增長率。其二,物價指數上揚。1至8月消費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為1.37%,扣除新鮮蔬果及能源後的核心CPI年增率為0.59%。由於製造業設備利用率接近歷年高點,産出缺口縮小,且進口物價上揚,明年通貨膨脹壓力可能升高。“主計處”預測全年CPI增長率為1.49%,明年將再升為1.58%;亞洲開發銀行則預估本年為1.50%,明年為2.0%。批發物價指數方面,“行政院主計處”統計9月份增幅達11.43%,創23年來新高,震動“行政院”,也使製造業及若干內需産業面臨重大獲利危機。其三,貨幣利差增大。今年6月底以來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連續三次、每次調升利率1碼,加之英國、紐西蘭、加拿大、香港等國家和地區也紛紛跟進,美元與新台幣利差一再擴大,導致民間對外證券投資大幅增加,調升新台幣利率有助縮小內外貨幣利差。另外,新台幣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已經多次調升,為縮小與再貼現率的利差,需調高再貼現率等利率。其四,實質利率負數。“中央銀行”首度承認島內已出現“負利率”現象,這是近20年來島內實質利率首度呈現負利率。實質利率是名義利率減通貨膨脹率,當物價上漲幅度超過名義利率時,意味民眾把錢存在銀行或投資公債的收益抵不過物價增幅,反而可能使資産縮水,即實質利率將成為負數。“中央銀行”測算2年期以下實質利率出現-0.18%到-0.482%的負利率。

  臺“中央銀行”宣佈調升利率後,各商業銀行紛紛跟進,但幅度均小于“中央銀行”調升的1碼。臺灣銀行首先跟進,10月5日宣佈調升多種利率,幅度均在半碼(0.125個百分點)以內。隨後建華銀行、合庫、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華銀行均跟進升息,且存、放利率調升幅度與臺銀看齊,同樣不超過半碼。總的來看,臺灣當局此次調高利率,意味著臺“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由過去三年多的低利率立場改為貨幣政策中性立場,目的是抑制通貨膨脹預期,逆向調節臺灣景氣迴圈,基本上這種“微調”對臺灣經濟沒有造成明顯衝擊。

  (四)債券市場

  與上年相比,2004年上半年債券市場交易略顯清淡,下半年則明顯活躍,這與臺灣股票市場上半年活躍下半年低迷的主要走勢正好相反。臺灣債券市場按發行主體可分為四種:官方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外國債券。債券流通市場一直是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並行的雙軌制。集中市場的交易佔整個債券市場比例很小,不到1%,交易內容只有公債與可轉換公司債。店頭市場的交易幾乎佔整個債券市場交易的100%,議價交易為主的櫃檯買賣已成為臺灣債券交易的主要場所與交易方式。與島內較為興盛的股票市場與房地産市場相比,債券市場的發展嚴重不足。存在問題包括:債券發行種類少,無法吸引多樣化投資人參與;交易對象幾乎全部是公債,市場不活躍;債券大部分被金融機構保存,市場流通少;小額投資人進入困難;債券利息所得稅容易規避;缺乏期貨、期權等相關避險工具與市場;外商投資人與資金進入債券市場限制多;缺乏債券借貸管道等等。

  二、金融改革進程

  在臺灣金融改革進程中,2004年7月1日臺灣當局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是臺灣第三波金融改革——金融紀律化的標誌。此前,1989年開放新民營銀行設立和2000年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分別為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改革開始的標誌。

  20世紀80年代起,臺灣當局為推行金融自由化、國際化和紀律化的政策,陸續展開一連串金融改革措施。第一波較大改革始於1989年,“銀行法”修正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改革舉措,批准新民營商業銀行設立的法規使島內銀行如雨後春筍般涌現。此後推動公營金融機構民營化,開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金融公司及工業銀行設立,放寬外商銀行設立營業據點條件,批准信託投資公司、中小企業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等措施,更進一步打破了以前的金融寡頭形態,但也導致證券、票券、保險、租賃、信託及大型製造業集團等非銀行企業紛紛進入銀行業務領域,造成島內金融機構的過度競爭。其結果,是金融機構獲利能力及資産品質降低,資産報酬率與凈值報酬率呈持續下降趨勢。自1996年到2001年,本島銀行凈值報酬率由10.81%大幅降至3.61%;資産報酬率由0.7%滑至0.26%。

  為解決金融機構過度競爭造成的獲利改造能力下降,臺灣當局採取推動金融機構合併的辦法改造金融體系。因此第二波改革是以2000年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為開端,相繼修正“存款保險條例”、頒布“金融重建基金設置條例”等。2001年通過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是繼“金融機構合併法”之後的又一重大舉措,主旨同樣是為減少島內金融機構家數以增強其競爭力。“金融控股公司法”是倣照美、日金融改革推出的向金融業整合方向發展的舉措。“金融控股公司法”出臺短短兩年內,臺灣共成立了14家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間的整合併購使經濟資源過度集中,造成市場壟斷,彼此間産生嚴重的利益衝突。因為承辦業務的複雜性增高,機構內部的制度不健全或部門間的溝通不順暢導致“內部控管”的問題産生。為穩定金融秩序及保護存款人權益,需要對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妥善處理,臺灣當局參考美、日等國模式成立協助金融機構退場的“金融重建基金機制(RTC)”。“金融重建基金設置條例”及管理條例規模條例的修正內容拖延至2004年才獲通過。

  大量控股公司出現、多種金融業務交叉要求有配套的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一元化政策隨之出臺。2004年7月1日臺灣當局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實現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廣義金融業的監督、管理、檢查的一元化,這也標誌著臺灣第三波金融改革的開始。

  臺灣金融業管理、監督、檢查、處罰權力長期以來一直是多頭馬車狀態,分屬“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等單位,監管效率低、漏洞多,整合金融業監督、管理、檢查權力的呼聲早已出現。20世紀90年代初期,臺“財政部長”王建煊就曾提出此類主張,90年代中期,“財政部長”邱正雄也提出具體方案,打算另設機構整合金融業務。2000年民進黨上臺後加快籌建腳步,確定在“行政院”之下,成立“委員會”性質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財政部”下屬的金融局、保險司、證期會與“中央銀行”下屬的金融業務檢查局以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處等機構,合併納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7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掛牌成立,據稱臺灣金融業“自此進入監督、管理、檢查一元化時代”。

  推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目的,是為順應國際金融服務業的發展趨勢,通過金融監管組織的獨立與整合,實踐金融監管一元化,加強監管力度,強化金融體系,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掛牌運作,同時意味著眾多難題的開始。首先是組織架構問題。從組織架構看,四個業務局各自獨立行政,金融局、證期局及保險局仍是依行業管理,沒有功能性整合。這樣的機構整合其效果與原來“財政部”的監管並無太大差異。其次是部門協調問題。各種票券涉及複雜的稅務問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一旦碰上此類問題,“財政部”必然極力捍衛課稅權力,主張依法課稅,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必然維護金融業者權力,反對課稅,金融與賦稅機關摩擦程度,必然高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前。再次是人員整合問題。整合過程中可能衍生的士氣低落、人才流失、功能重復或組織衝突等問題會降低金融監管的品質。最後是官員任命問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是由臺灣領導人指定。這一體制導致的“只問政黨立場,不問專業水準”的結果引發各界強烈質疑。

  三、兩岸金融往來

  (一)金融業務

  兩岸金融業務往來項目主要包括匯款、進出口外匯及應收賬款收買等,目前是通過本地銀行的境外金融中心(OBU)、海外分行及本地銀行與外商銀行在臺分行的DBU(外匯指定銀行)辦理。OBU辦理的業務主要包括匯款、進出口外匯、代理收付、應收賬款收買及授信等,作為臺商資金調度中心,OBU在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上扮演相當重要角色,承作的業務量也最大,估計2004年通過OBU的兩岸金融業務往來金額將突破1000億美元。DBU辦理的業務主要包括匯款及進出口外匯等,2004年承作金額比上年增長近四成。

  目前臺灣地區銀行已有7家在大陸設立辦事處,正爭取升格為分行;儘管有4家大陸銀行也積極爭取在臺設辦事處,但臺灣當局尚未批准。臺灣“陸委會”的理由是:臺灣銀行業在大陸設點是為了服務台商,大陸銀行“來臺灣設點要服務誰”?迄今為止臺灣當局還沒有開放大陸企業到臺灣投資。其實臺灣地區銀行在大陸設立辦事處對銀行經營而言並無實質意義,銀行須經營人民幣業務才能控制內地市場,但辦事處不升格為分行就無此功能。目前兩岸還沒有對話機制商談如何將辦事處升格為分行。由於島內“臺獨”勢力抬頭,兩岸關係緊張,無法重啟兩岸協商大門,簽訂金融監管合作備忘錄困難重重,大陸辦事處升格分行也看起來遙遙無期。其他業務如兩岸通匯、臺灣地區證券業赴大陸設點等,也因兩岸無法恢復對話機制、不能簽署貨幣清算協定和金融監管備忘錄而無法開通。

  (二)金融監管

  建立兩岸金融監管合作是兩岸金融交流的重點。由於臺灣當局不肯承認“一個中國原則”,又堅持以正式協商及簽署兩岸金融監管備忘錄辦理,使這一問題陷入僵局。2004年10月25日,海峽兩岸有三場大型金融保險業交流活動同時召開,分別是“第十屆兩岸金融學術研討會”、“滬臺金融論壇”與“2004年兩岸三地保險業交流與合作臺北會議”。中國銀監會國際部主任在“兩岸金融學術研討會”上提出,兩岸可從目前大陸既有的三種監管合作模式尋求解決辦法,包括正式簽署金融監管合作備忘錄、定期互訪或非定期互訪等方式。目前大陸與港澳金融管理局採取互訪方式建立雙邊合作關係,港澳金管局也會定期帶隊訪問大陸,大陸與包括美國在內的6個國家簽下金融監管備忘錄,以備忘錄形式達成雙邊合作關係。這一彈性建議獲得輿論好評,如臺當局可以接受,兩岸金融監管合作將邁出重要一步。

  (三)貨幣兌換

  2004年3月起臺灣當局開放民眾最多可以攜帶6000元人民幣入境。隨著臺當局實施“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産物權許可辦法”,准許大陸資金投入不動産,並將對大陸開放58項服務業,這些開放措施都進一步提高開放人民幣在臺合法兌換的需求。開放人民幣與台幣直接兌換已成為兩岸經貿交流時亟待突破的課題。大陸早在2004年元月就開放福建試點辦理台幣兌換人民幣業務。但臺灣當局開放人民幣與台幣直接兌換涉及其法律規範問題,其中“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除其數額在財政部所定限額以下外,不得進出臺灣地區”是主要限制。雖然該條第3項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後”可以開放人民幣與台幣自由直接兌換,但兩岸在短期內重啟談判並簽署有關協定的可能性極低。因此臺當局考慮採取“試點”方式,初期開放幾個國際機場港口承做人民幣兌換業務,而後在完成配套措施規劃後,在金馬“小三通”地區開辦。兌換額度以6000元人民幣為限,可雙向兌換,且不限人員對象。這項試點定額兌換人民幣政策,必須由臺灣金融當局修改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辦法,規定銀行承作兌換業務細節,才能進行試行兌換,因此沒有具體時間表,還在規劃中。

  (四)地下金融

  臺灣金融實質業務無法進入大陸市場,在大陸經商的小型企業融資日顯困窘,造成兩岸地下金融熱度升高。地下金融的服務對象主要是臺商中小企業。這些企業原是通過大陸親戚人頭辦理公司登記,如有資金需求,即可在大陸國有商業銀行申請融資。但在大陸實施宏觀調控後,融資趨嚴,才開始回到臺灣市場尋求民間融資借貸,再通過地下金融管道匯進大陸。由臺灣的民間借貸數字來看,的確可以看出兩岸地下金融熱度在升高。資金大多流向在大陸做小本生意的企業,如代理成衣業、小型餐飲業等。相對於正規途徑,地下金融在操作過程中具有明顯的優勢。由於新台幣與人民幣直接結匯困難,通過正常通道,臺商往往要經歷“新台幣—美元—人民幣”兩次匯兌,與走地下通道相比,匯兌過程中要損失好幾個百分點。另外,通過地下金融匯兌的速度更快,比合法通道一般快三四天。另一個主要動因是規避投資審批障礙:大陸方面,除了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外,其他監管與約束措施還散見於有關結匯、經營性與非經營性資産區分管理等相關的部門規章、規定或通知;臺灣方面,對大陸投資項目則需要經過臺灣“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批以及金額不得超過投資主體企業凈資産的40%。目前兩岸地下金融匯款方式很多,其中多通過銀樓、錢莊等匯款,臺商小額匯款手續費單一收費,較一般金融機構便宜,且當日即可收到,對臺商小額資金調度相當便利。較通行的地下金融程式是:大陸地下錢莊接到客戶匯款委託後,先扣除百分之一手續費,再將收到的客戶受託款項,匯往臺灣或香港地下錢莊。臺灣或香港地下錢莊在收到匯款後,再將這筆資金匯入一家在兩岸都有生意的企業。該企業抽取手續費後,再通過大陸銀行賬戶,將資金匯入大陸地下錢莊。這種權宜做法比較便利,但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也無法保證其信用與履約能力,有極大的交易風險,也可能成為洗錢等犯罪行為的溫床。由於兩岸金融往來不便,大陸部分地方政府機關為給臺商資金調度開一扇方便之門,往往對地下通匯沒有嚴厲清查,使得不少臺商大量從地下管道匯入資金,已不僅是用於營運資金,還包括預期人民幣要升值而進行的套匯。據大陸有關媒體報導,兩岸每年經由地下管道往來的資金,僅上海一地就高達百億人民幣。

  (五)臺商籌資

  開放臺商回臺上市的政策是臺灣當局建設籌資中心的重要舉措。該政策大體始於2000年,當年5月臺灣當局組織的“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提出開放臺商回臺上市的政策建議。2003年9月,臺灣當局宣佈將在短期內提出開放臺商回臺上市上櫃的辦法。2004年6月,臺灣“行政院長”再一次表態要求相關部門“一個月內”提出具體實施辦法。一個月後,臺灣當局宣佈:相關部門“已經擬妥”開放臺商回臺上市具體方案,但是,“必須建立有效監控機制後”,才能推動該方案。此舉引來臺商一片噓聲,認為臺灣當局不僅“跳票”,而且跳掉臺商對當局大陸經貿政策的“信心”。

  臺灣現有的上市上櫃審議制度大體已提供臺商回臺上市機制,其模式包括以下5種:一是借殼上市(櫃),利用收購已上市(櫃)公司股權,達到上市(櫃)目的,例如頂新集團以鉅資收購味全,頂新集團間接成為臺股上市公司。二是以臺灣母公司直接申請上市(櫃),大陸或海外子公司再以獨立公司名義在海外上市,例如燦坤公司在臺上市後又在深圳B股掛牌上市。三是發行臺灣存托憑證(Taiwan Depository Receipt,簡稱TDR),目前已有美德醫療、福雷電、泰金寶、東亞科技與萬宇科等五檔TDR上市掛牌。但臺灣主管機關規定,臺商必須在其認可的證交所(不包括香港、深圳與上海等證交所)掛牌,才能申請發行TDR,同時臺商發行TDR所募集資金必須全數留在臺灣,不得匯出。四是回臺投資控股公司並申請上市。但上市後仍會面對臺灣主管機關對投資大陸的限制。五是回臺設立營運總部,並以營運總部申請上市。存在的問題是:營運總部設立標準過高;在臺設立營運總部上市後赴大陸投資會受到限制;臺灣當局禁止在臺募集資金匯往大陸。

  目前臺商無法回臺上市的障礙並不在於缺乏相關機制,而主要是卡在臺灣當局的兩岸政策。受意識形態影響,“泛綠政黨”對符合大陸臺商利益的政策本能地會有警惕和抵制的態度,常有“能拖就拖”的傾向。以臺灣當局提出的開放臺商回臺上市方案為例,表面上是以“開放”為主軸,裏面卻處處可見設限機制。在回臺上市的資格門檻上,不僅提出在臺設立營運總部的嚴格條件,還附加了三類不適合回臺上市的臺商,包括:上市上櫃公司的子公司、上市上櫃公司股東個人投資,及已在海外上市但在臺無上市母公司。又如對大陸投資的上限,雖然將計算限額的標準由公司凈值改為資本額,但企業最關注的資金運用限制並未放寬,臺商回臺上市籌措的資金仍僅限用於投資臺灣。

  (來源:中國網)              
                               
                               編輯:李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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