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宗:陳水扁玩弄“公投臺獨”或“新憲公投”是分裂國家的罪魁禍首
陳水扁在破壞兩岸關係,分裂國家的罪惡活動中,經常以“公投臺獨”為殺手锏,打著“尊重民主、自由和人權”的幌子,妄圖把臺灣從祖國分裂出去。陳水扁在今年元旦講話中又提出所謂“新憲公投”,叫嚷“民間版‘臺灣新憲法’草案”將在今年誕生,如果臺灣社會條件“夠成熟”,2007年將舉辦“新憲公投”,要“由下而上、由外而內、先民間後政黨”,在2008年催生一部新“憲法”。可見,“公投臺獨”或“新憲公投”本質上是一回事,都是要達到其破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罪惡目的。他這種狡詐多變的罪惡圖謀無論從國際法或國內法看都是站不住腳的,必須予以徹底揭穿。
所謂“公投臺獨”,就是以“全民公決”方式決定臺灣的“政治歸屬”。但臺灣歷史上是中國領土,根本不存在“政治歸屬”問題。臺灣自二戰結束後已因日本將臺灣歸還中國,也不存在所謂“歸屬問題”。之所以成為問題,是因為蔣介石在日本投降後發動全國性內戰,導致中國人民革命推翻蔣介石政權。此時中國人民本來可以一舉實現包括臺灣在內的全國統一,但由於美國干涉中國內政,對我實現兩岸統一的政策橫加阻撓,以至到今天海峽兩岸的統一仍然沒有完成,並使“臺獨”問題發展成為東亞的亂源,這是美國長期干涉中國內政、推行反華政策的結果,這就是臺灣之所以成為問題的癥結所在。其次,臺灣並不是“臺獨”分子所説的殖民地,臺灣是地地道道的中國領土,屬於中國內政問題,不容任何外來干涉。因此,臺灣在國際法上不享有1960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所賦予的“民族自決權”(或臺獨分子所説的“公投權”)。
眾所週知,1960年《宣言》是在上世紀60年代全球掀起反殖反帝高潮、殖民主義統治趨於瓦解的形勢下通過的。《宣言》一方面指出,“使人民受外國征服、統治和剝削的這一情況,否認了基本人權,違反了聯合國憲章,並妨礙了增進世界的和平與合作”,“必須消滅一切表現的殖民主義”,讓“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同時《宣言》第7條又明確規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相違背的”。十分明顯,《宣言》既要求徹底消滅殖民統治,主張實行民族自決;又反對在“民族自決”(或“全民公投”)的幌子下,不加區別地搞分裂國家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活動。可見,《宣言》是把“民族自決”與“分裂國家”這兩種不同的概念區別開來,將前者納入國際法範疇之內,這是二戰結束以後聯合國關於“民族自決原則”的權威解釋,是在民族問題上對國際法的最新發展。
關於“民族自決權”,有人把它最早追溯到18世紀法國大革命前盧梭所提出的“主權在民”思想,但盧梭的學説是為了反對西歐君主主權和羅馬天主教廷的宗教特權而提出的,帶有反封建、反神權性質,與現代國際法無直接關係。“民族自決權”學説的另一重要來源,是列寧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論述,他在1914年2月撰寫的《論民族自決權》一文中宣稱,民族自決權就是“民族脫離異族集體的國家分離,就是成立獨立的民族國家。”(注:《論民族自決權問題》,《列寧選集》,第二卷,第509頁,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並且指出:“馬克思主義者的綱領上所談的‘民族自決’,除了政治自決,即國家獨立、建立民族國家以外,不能有什麼別的意義。”(注:《論民族自決權問題》,《列寧選集》,第二卷,第512頁,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顯然,如果從字面看,很容易認為列寧所強調的民族自決權就是不加區別地主張民族分離和建立獨立的民族國家;承認民族自決權,就等於承認民族自由分離的觀點。
實際上,列寧關於民族自決權的論述是從一般被壓迫、被剝削人民的利益出發的,當時還看不到後來所暴露出來的在“民族自決權”問題上的複雜性。其次,列寧雖是偉大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家,他的學説為二戰後國際法律文書的制定起了先導作用,但在國際法上畢竟是一家之言,不具有國際習慣法和條約法的性質。第一次真正把民族自決原則提到一個新的高度的,還是1960年第15屆聯大通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正如前面所説,作為民族自決權第三個重要理論基礎的這一《宣言》,是二戰後民族自決權原則實踐的先聲,為民族自決原則奠定了國際法基礎。
此後,聯合國在1965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70年通過的《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亦稱“國際法原則宣言”)以及歐安會1975年通過的《關於指導與會國間關係原則的宣言》(亦稱“歐安會最後文件”)都基本上按照上述1960年《公約》的解釋,將“民族自決”寫入了自己的文件。例如,1965年制定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第一條完全一樣,特別強調“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促進自決權的實現”;1970年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在“各民族享有平等權利與自決原則”一節中,規定“殖民地領土或其他非自治領土,依憲章規定,享有與其管理國之領土分別及不同的地位;……在行使自治權之前此種憲章規定之分別應繼續存在”,“以上各項不得解釋為授權或鼓勵採取任何行動,局部或全部破壞或損害……具有代表領土內不分種族、信仰或膚色的全體人民之政府的自主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1975年的“歐安會最後文件”將一國內少數民族根據憲法享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與殖民地人民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享受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決權區別開來,分別規定在第七和第八兩節中。
由於“民族自決”原則多次為國際法律文書所引用,對於這一原則無論從內涵到其後的實施都已由廣大聯合國會員國達成一致,故它已成為一項基本原則固定下來,任何人不得加以篡改或歪曲,否則就是破壞聯合國憲章和違反國際法的嚴重違法行為。
二、聯合國對“民族自決”和“分裂國家”早有界定,使《宣言》的後續工作有章可循
1960年聯大在制定上述《宣言》時,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就是如何在“公民投票”和“分裂國家”之間制定一個區分標準,以便在實際工作中有所遵循。大會在考慮上世紀60年代全球反殖反帝運動經驗和各殖民地附屬國的實際情況後,提出“聯合國在幫助託管地和非自治領國家”取得獨立和消滅殖民統治上具有重要作用,但必須防止民族自決權被濫用。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大會提出一條重要標準,雖未寫入《宣言》,但得到聯合國會員國的共識,即只有“遠離海外、遭受殖民統治並具有與宗主國完全不同文化的民族”,才有權以公民投票方式,實現民族自決。如果不具備這個前提,就不能被看作殖民地國家,不得給予它以民族自決的權利。由於有了上述公約及相關規定,在60年代初世界反殖反帝運動風起雲湧的形勢下,阿爾及利亞、安哥拉、塞普勒斯等前殖民地國家先後取得獨立,並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特別是阿爾及利亞,最初雖然遭到法國反對,但在“宣言”的影響下,法國總統戴高樂仍然承認了它的獨立,從而表明60年《宣言》在推動世界反殖運動上已初見成效。【參見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古德里奇等人著《聯合國憲章詮釋》(Leland M. Goodrich, Edvard Hambro, Anne Patricia Simons,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entary AndDocuments P.P.32-34,1969 )】
三、非殖民地化特委會根據《宣言》幫助60多個殖民地國家取得獨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宣言》通過後,聯合國大會于1961年11月27日通過第1654(XVI)號決議,進一步設立了“關於《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執行情況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或“特委會”)。該委員會的職權期限由每屆聯大延長。特委會會議通常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其工作從每年2月1日開始,至8月底結束。為了有效履行職責,特委會會議有時也在聯合國總部以外地方舉行。例如,它曾多次在亞的斯亞貝巴、貝爾格萊德、阿爾及爾、開羅、科納克裏、達累斯薩拉姆、金沙薩、裏斯本、盧薩卡、摩加迪沙和丹吉爾等地舉行會議。特委會還經常派遣其主席、觀察員、或視察團到它所關注的領土進行視察或出席與非殖民化有關的會議。
特委會每年審查符合《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領土的名單。1982年,它通過一項決議,重申根據聯大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號決議,波多黎各人民擁有自決和獨立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該決議完全適用於波多黎各。特委會還曾邀請奈米比亞民族解放運動西南非洲人民組織的代表以觀察員身份參加對奈米比亞問題的審議。1982年,西南非洲人民組織代表接受同一性質的邀請參加了特委會會議,南非非國大代表也出席同一會議並作了發言。
按照《聯合國憲章》第73條(晨)的規定:“聯合國各會員國,于其所負有或擔承管理責任之領土……在不違背安全及憲法之限制下,按時將關於各會員國分別負責管理領土內之經濟、社會、及教育情形之統計及具有專門性質之情報,遞送秘書長,以供參考”,聯合國秘書處可根據當地提供的有關經濟、社會及教育發展的最新情況寫成簡報,以供特委會每年召開會議時,對《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在各有關領土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會議期間,特委會還聽取領土託管國代表的發言,邀請非特委會成員國代表出席對託管領土的情況進行審議。委員會每年向聯大提交一次報告,闡述已審議領土的情況。聯合國大會即根據該委員會的報告審查《宣言》在各領土的執行情況。
特委會在1965年6月18日通過決議,提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關注在葡萄牙託管領土、西南非洲和南羅得西亞境內侵犯人權的事件,並對該地區扼殺非洲人行使自決權的行動表示極大震驚。
上述事實充分説明,聯合國和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在反對殖民統治、促進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正是由於它們持續不斷的努力,到2000年以前已幫助南非結束了白人種族主義統治,使60多個真正殖民地國家獲得獨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在本世紀初的2002年,東帝汶又作為前殖民地國家在聯合國及其有關機構的直接支援和幫助下取得獨立。我國是最早承認東帝汶民主共和國的國家之一。總之,所有這些國家都是按照《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規定合法地取得獨立的,他們是真正的前殖民地國家。
四、多元民族和文化國家與殖民統治根本不同,搞“臺獨”既分裂國家,也背叛臺灣
目前還在繼續鬧“獨立”的地區實際上與反對殖民主義毫不相干,聯合國從來不支援這類活動。例如,臺灣當局挖空心思,打著“臺獨”旗號,妄圖擠進聯合國,卻年年遭到聯合國的抵制。這説明他們的分裂圖謀早就被聯合國看穿,説明“臺獨”是百分之百的叛亂,是破壞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違反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的分裂行為。
與此相類似,加拿大的魁北克、西班牙的巴斯克、法國的科西加、英國的北愛爾蘭等儘管鬧了許多年“獨立運動”,但均未得到聯合國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承認。特別是北愛爾蘭獨立運動是英國歷史上長期存在的問題,也是西歐一個典型的民族問題,但它並不屬於非殖民地化範疇之內。眾所週知,大英帝國在歷史上曾經是所謂“日不落國家”,它的殖民地遍佈全世界,直到上世紀中葉才全部取得獨立,但是對這個面積只有14120平方公里的地方,英國就是不肯撒手,這是為什麼呢?首先,因為這個運動藉口“民族問題”在一國內搞分裂活動,不管採取什麼形式包括所謂“民族自決”在內,都不得人心。在國際法上,公民投票只是殖民地人民實現民族自決的手段之一,是指在外國奴役和殖民統治下的被壓迫民族或人民用以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正因為如此,印度在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聲明,《公約》關於民族自決的規定不適用於印度,因為印度不存在外國殖民統治。其次,據統計全世界有一千多個民族,絕大多數國家都具有多元民族和文化的特點,如果都以種族或民族標準劃界宣佈獨立,那國與國之間的政治版圖就將重新劃分,
世界將更加戰亂頻仍,全人類的進步發展和經濟建設勢必化為烏有。對於這樣的要求,聯合國從來不予承認。
五、臺、港、澳主權屬我,任何形式的“臺獨”都會把臺灣同胞引上絕路
眾所週知,香港和澳門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它們在歷史上曾經被英國和葡萄牙通過武力和不平等條約等手段分別侵佔過。在回歸以前,由於它們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其主權屬於中國,在國際法上只是“被侵佔領土”,而非英國和葡萄牙的“殖民地”。中國政府明確反對把香港、澳門列入國際法上的“殖民地”範疇。1972年3月8日,我國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函上述聯合國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主席稱:香港、澳門是屬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屬於中國主權範圍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根據中國政府的聲明,1972年6月15日聯合國非殖民地化特別委員會通過決議,向聯大建議從殖民地名單中刪去香港和澳門。1972年11月8日,第27屆聯大通過決議,批准了該特別委員會的報告。可見,大量事實證明,是否殖民地國家不能自己説了算,必須經過聯合國的審查,批准和登記後並只有在聯合國的統一安排下才能實現民族獨立。
臺灣同我國海南島、舟山群島等一樣,是我國沿海島嶼之一,自古屬於中國領土,從來不是什麼“獨立國家”。臺灣島上許多住民都是世世代代從大陸遷徙過去的。歷史上雖曾遭受過西方殖民主義者多次入侵,但當時的中國政府和臺灣人民經過浴血奮戰,早已把這些西方殖民主義者從臺灣驅逐出去。儘管日本政府在1895年利用甲午戰爭的勝利,迫使清朝政府簽訂《馬關條約》,從中國竊取了臺灣和澎湖列島等,但歷史證明,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侵略者宣佈無條件投降後,中國政府已派員于當年10月25日在臺北對日軍主持受降儀式,宣告自即日起臺灣及澎湖列島重入中國版圖。至此,臺灣早已回到祖國懷抱。“臺獨”分子妄圖開歷史倒車,把臺灣再度從祖國分裂出去,是絕不會給臺灣人民帶來任何光明前途的。特別是在經濟全球化、世界多極化已成為不可阻擋潮流的今天,一個離開13億大陸同胞、自絕於祖國的任何形式的“臺獨”,都會使臺灣在整個亞太地區更加孤立和更加邊緣化,把廣大臺灣同胞引上絕路。陳水扁無論玩弄“公投臺獨”或“新憲公投”,都只能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絕沒有好下場。
(作者:劉文宗)編輯: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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