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法務部長”:法律上沒有“在家服刑”的用語

時間:2010-12-10 11:24   來源:中新網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如果評估吳淑珍無法收監,可送包括住家等“適當處所”,但在家期間不算服刑,還要定期向檢察官報到,身體情況好轉,再重新發監。

  “行政院長”吳敦義日前表示,吳淑珍是否應入監服刑要符合“人情義理”,曾勇夫在回答“立委”林鴻池質詢時表示,執法單位是依法行政,所謂“人情義理”,應涵蓋在醫療專家評估之中。

  曾勇夫強調,高雄地檢署正向高雄、臺北等相關醫院調取吳淑珍醫療資料,再送到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評估,之後才會約詢吳淑珍決定是否執行。法律上沒有“在家服刑”的用語,如有拒絕收監,應由檢察官斟酌送交住家等其他“適當處所”。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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