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武漢,漢陽國信新城小區三期的保安抓獲一名小偷後,將小偷吊在墻頭示眾近5個小時。(8月25日人民網)
小偷也是人,罪犯也有人權,將小偷吊在墻頭示眾5個小時,已經涉嫌非法拘禁。
從情感上説,小偷可惡。但是,這不是將小偷示眾的理由,尤其是在人來人往的地方、長達5個小時的示眾,已經對小偷的身體、心理、精神、人格、尊嚴和生命造成嚴重傷害。如果還有毆打行為,那就更是錯上加錯。
從法律上講,《刑事訴訟法》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公民對正在違法犯罪的嫌疑人,有權扭送至公安機關。至於如何處罰犯罪嫌疑人,處罰權在司法機關手裏。
情感歸情感,法律歸法律。維權必須依法,執法更要依法,情感不能超越和代替法律。法不容情,任何人違反法律都會受到懲罰。小偷示眾5小時,是一堂生動的情與法的法制課,廣大群眾和執法人員應該從中受到教育,自覺學法、知法、守法和護法。(台灣網網友 毛開雲)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