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晚8點50分左右,大興區廡殿路西側一公交站旁,兩名駕車男子與一手推載有兩歲女童的童車的女子發生爭執,一男子動手毆打該女子,隨後,男子又將女童從推車中抱出,重摔在地,並隨後駕車逃離現場。該孩子尚有心跳,但卻多次呼吸中斷, 依然在搶救當中。目前,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7月25日《法制晚報》)
因為停車問題起爭執,抱起別人的嬰兒重重摔在地上,然後駕車逃逸。嬰兒尚未脫離生命危險,毫無人性的論調四起。但除了沒有人性之外,這起重摔嬰兒的惡性事件足以讓人們反思刑罰到底能夠發揮多大的作用,因為犯罪嫌疑人韓某今年剛剛刑滿釋放,他由於盜竊罪被判刑入獄。在刑罰的出發點和功能上看,目的就是改造,讓“壞人”向著“好人”的方向發展,從不守法到守法過渡,懲罰犯罪行為僅僅是觸犯法律之後最後的救濟措施。如果説,從監獄中走出來的人能夠真的改過自新,能夠真的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那麼,在監獄中的刑罰就達到了目的。
從這起事件看,刑罰似乎又一次失效了。犯罪嫌疑人韓某今年刑滿釋放,最多也就半年的時間,緣何再次踏上不歸之路?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特質,比如性格上的缺陷導致的犯罪傾向嚴重,比如社會環境導致的誘因,比如當時的情緒很壞導致的錯誤。但是,他不是一個第一次犯錯的人,因為盜竊罪進入到監獄中,本應該獲得一次涅槃的機會。在現實中,我們看到的卻是悲劇再次上演,如果説他第一次因為盜竊入獄,在監獄中改造對於社會的危害性尚小的話,這次因為口角就將一個嬰兒的生命活生生要剝奪的話,刑罰導向的結果讓我們深思,對於個人的作用到底多大。
還有另外的兩個相似的事件可以對比,一個是李天一的案件,他剛剛被勞動教養滿一年釋放就再次涉嫌輪姦被刑拘;一個是長春殺嬰案中嫌疑人周喜軍被最終判處死刑的結果。李天一在勞動教養中到底受到了那些教育,緣何被釋放就涉嫌犯罪。如果勞動教養的效果很明顯的話,他豈能再次犯錯?而周喜軍的錯誤已經惹起整個社會的憤怒。有人説,當街摔嬰兒比周喜軍還惡劣,從行為上看確實如此,更惡劣的卻是嫌疑人竟然是一個剛剛刑滿釋放的人。從李天一到犯罪嫌疑人韓某,我們不能僅僅停留在譴責他沒有人性上,人性是個可以變化的東西,可以善也可以惡。而刑罰如果失效的話,對於那些犯罪分子將失去威懾作用,還會引發更多的惡。
每個社會都會有觸犯法律的人,各種刑罰也等待著他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這些都在本身就是一個震懾,讓人們不敢作姦犯科。如果作姦犯科之後,只能等待法律的嚴懲,可悲的是,如果刑罰僅僅是嚴懲就失去本來的作用,嚴懲的意義在於改造,成為一個對於社會有用的人。失去了這個改造的功能,刑罰本身也應該蒙羞。(台灣網網友 王傳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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