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頂烈日,汗流浹背,辛苦的工人能否拿到屬於他們的高溫津貼?7月8日,記者走上街頭,採訪了環衛工、建築工等經常在戶外作業的勞動者,發現不少企業未按標準發放津貼,有的僅發幾瓶解暑藥了事。(7月9日《江西日報》)
早在1960年,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就聯合製定了《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去年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頒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不過,由於剛性約束沒有落實到位,工人頭頂烈日冒著酷暑作業、企業不發放高溫津貼等現象普遍存在。有調查顯示,八成受訪者表示從未領到過高溫費。高溫權利更像是看起來很美的畫餅,可望不可及。
與之形成截然反差的是,有媒體報道,南京、西安等地勞動保障部門多年來從未收到過一起高溫費投訴,也從未對企業進行過處罰。在高溫津貼難落實成為不爭事實的背景下,“零投訴、零處罰”更折射出勞動者維權的孱弱和政府監管的空蹈。一面是勞資雙方博弈地位失衡,勞動者擔心較真高溫費惹惱用人單位,主動放棄維權;另一面勞動部門堅持“不告不理”原則,只是公佈投訴電話坐等舉報,缺乏主動介入意識。高溫費是勞動者的基本福利,落實與否不僅關係勞動者個體利益,更關係政府制度權威和公信形象。勞動部門監管必須關口前移,變坐等投訴為主動服務,通過明察暗訪了解情況,幫助維權。
同時,高溫權利一直落實不到位,企業心理不平衡是重要因素。在一些企業看來,憑啥政府只是出臺一紙文件,規定勞動者的高溫權利,企業就要為此承受發放高溫費帶來的成本增長,以及高溫停工帶來的效益損失?“政府請客,企業埋單”,無法從內心喚起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權利的認同,自然缺乏維護權利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高溫權利保護,不應僅僅是企業的義務,更應成為國家賦予勞動者的公民待遇。因此,政府也要為此承擔一部分責任,比如對企業發放高溫津貼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對企業落實車間防暑降溫措施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等等。
此外,政府應帶頭落實高溫費,起到引領示範作用。保潔、保綠、保安等公益性崗位,大都屬於4050下崗失業人員,年老體弱,倘若政府對自己設置的崗位都不能率先垂范,何以要求廣大私企關懷高溫下的勞動者。近年來,環衛工領不到高溫費屢見報端,山東濟南、河南開封等地還接連發生熱死環衛工事件,在社會上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反思,落實高溫津貼,完善人性化管理,為社會用人單位做好榜樣。
關於高溫權利,眼下我們談論更多的往往只是高溫費。不過,津貼到位了,並不意味著勞動者的高溫權利就落實了。實際上,高溫費不過是企業對勞動者高溫下工作的一种經濟補償,相比之下,更重要的是改善工作環境,保障身心健康。如果人都熱死了,要高溫費還有用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當下,有必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高溫作業出臺具體的勞動條件和保護標準,督促用人單位遵照執行,為勞動者盡可能提供一個涼爽舒適的工作環境。(台灣網網友 張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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