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費”合法的根源在哪

時間:2013-03-29 13:31   來源:台灣網

  廣東省教育廳28日晚對外回應稱,珠海金灣區第一小學收取“小學生午休管理費”,符合廣東現行有關教育收費政策規定,此項規定來源於《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的通知》,裏面提到,城鎮小學可以收取“小學生午休管理和課後(非工作時間)託管費”。(中國新聞網 3月28日)

  學校是學生受教育的地方,學累了在中午空閒時間趴在課桌上休息天經地義,而如今,這種小小的要求卻需要繳納“午休費”。“午休費”引發如此大的爭議,正是因為公眾覺得不合理,這樣一項不合民情不得民心的收費最後被廣東省教育廳認定為“合法”,根源在於權力缺乏制衡。

  法律是一項契約,契約下的人們根據要求遵守,它很大程度上是民意的匯集,是為民服務的。民眾將管理社會的任務交給政府,使其有制定政策的權力,這是受法律保護的,可是政府擁有了權力卻沒有制定出符合民意的政策,隨意違背契約精神,權力制衡雙方的不平等是主要原因。

  法律本應是約束權力的有效工具,然而在我國,政府制定不合理政策並不受限制,這也是“午休費”可以披著“合法”外衣大行其道的原因。法律沒有發揮其制衡權力的效果,除了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以外,更多是由於權力的集中導致部分法律施行不佳,沒有發揮本質作用。

  法律給公民提供了保障自由的權利,把法律當成至高無尚的準則遵循,才能避免權力的滲透,這有賴於制度的改革。“午休費”不受民意影響的出臺,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國的法律在限制政府權力上的無作為。可以看出,“午休費”事件中,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通通歸於廣東省教育廳,沒有制衡,“合法”僅是一家之言,“有法可依”也在意料之中。

  “午休費”光明正大的收取背後潛藏著太多無奈。缺乏制衡,只會使一方獨大,以權力制衡權力,才能防止權力被濫用。在公權力下,民眾只是手無縛雞之力的弱勢群體,只有完善法律和制度,民眾才可以在互相制約的環境下坐收漁翁之利,保障個人的權利和自由。 (蔣沂含)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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