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條“冷血父母長期施暴,青島13歲少女留遺書跳樓自盡”的帖子引起了網友的強烈關注。該帖稱,青島私立智榮中學13歲女學生因為難以忍受長期家暴,跳樓自殺。(7月11日《山東商報》報道)
據了解,帖子中提到的女孩叫孫正雯,因為不堪忍受父母的長期虐待,她從七樓縱身躍下。
對於自己遭遇過的一切,孫正雯再也無法講述,但她的遺書,卻可以為我們還原一部分可怕經歷:……從小到大,我挨打的次數和力度,加起來可以打死一個俱樂部的肌肉男了……還記得前幾個晚上,也就是家長會那天,你們對我一頓謾罵之後,爸爸你發瘋似的把我往墻上掄,那時我就明白,原來你們希望我死!我想躺下休息一會兒,可媽媽你發瘋似的踹我的頭……從這些零零碎碎的文字中,我們可看到孫正雯所遭受的非人折磨。事實上,正是父母日復一日的家庭暴力,最終將孫正雯逼上了絕路。
從孫正雯的遺書中可以看出,在她苦難的生命歷程中,唯一的亮點來自她的老師——“上了中學後,我的老師看不下去這一切了,她打電話警告了你們”。但老師的援助,並未能將孫正雯從苦海中拯救出來;父母的暴力,並未因老師的警告而終止。對此,我們想要知道,面對孫正雯一再遭受的家庭暴力,她的老師報警了嗎?如果報警,警方介入了嗎?
不過,即使警方介入,也無法徹底改變事件的走向。在國人的傳統觀念裏,父母打孩子根本就是家務事,外人不該過問;即使警方介入,也只是將父母教育一番,讓他們善待孫正雯。很顯然,這種做法,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孫正雯的命運;畢竟,對於習慣於毒打女兒的父母來説,他們不會因警察的幾句訓誡就改過自新。
反思孫正雯自殺一事,我們就會發現,真正能夠拯救孫正雯的,還是國家監護制度;即剝奪孫正雯父母的監護權,改由國家監護。但問題在於,在此方面,我國的相關規定根本就形同虛設。雖説按照《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在剝奪孫正雯父母的監護權後,孫正雯的父、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承擔監護職責,但這樣的規定,根本缺乏操作性,因此也就不起實際作用。看得出,孫正雯的不幸結局,正是國家監護制度缺失的必然結果。
而在筆者看來,要想讓國家監護制度真正落到實處,首先就要明確國家監護的執行單位,這個執行單位,最好是公安局或民政局等政府機構。當然了,政府機構本身無法教育、養育孩子,要想讓被監護的孩子健康成長,監護單位可以為孩子尋覓愛心家庭,將孩子寄養于愛心家庭中,並對愛心家庭進行定期走訪與監督。
可想而知,若是有了完善的國這監護制度,在遭受父母的家庭暴力之後,孫正雯就可以向警方求救,而在證實孫正雯父母的暴力行為之後,警方就可以剝奪他們的監護權,將孫正雯交給別的家庭。如此一來,孫正雯就能從苦海中逃脫出來,重新走好自己的希望之路。
如今,孫正雯已經去了另一個世界,再多的痛惜與悼念也無法挽回她年輕的生命,唯願有關部門面對少女自殺的慘案,能夠儘快制定並完善我國的國家監護制度,用制度來拯救所有被虐待的孩子。(台灣網網友 古廣進)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