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將根據見義勇為者的貢獻,分別給予2000元、1萬元、10萬元和全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30倍為標準的一次性獎金獎勵。比如,按照去年我省城鎮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16065元計,最高可獎勵48萬餘元。(12月2日《春城晚報》)
賞善罰惡是頗有歷史淵源的做法。原本高尚的見義勇為被摻進了功利、利害,甚至諸多“不可告人”之後,見義勇為也需要引入賞善罰惡機制,既是無奈之舉,也是大勢所趨。創設“好人法”懲處誣陷見義勇為者,可以很好地規避人性之惡,保護勇為者高貴的善心,是人心所向。但是,獎勵見義勇為需不需要這麼物質?物質的額度需不需要這麼大,則有待商榷。
按照相關規定,將根據見義勇為者的貢獻,分別給予2000元、1萬元、10萬元和全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30倍為標準的一次性獎金獎勵。比如,按照去年雲南省城鎮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16065元計,最高可獎勵48萬餘元。此獎勵力度,不可謂不大,尤其是48萬餘元的數字,必然會讓很多人眼紅。在工作不好找、錢不好掙的普遍語境下,會不會有人做起職業的見義勇為者?
這絕非杞人憂天,之前引發熱議的武漢“職業拍客”就是明證——相互監督、遵守交通規則本是法治觀念的必然,但一旦與獎勵掛鉤,還不是成為了生財之道?如此,一旦染上銅臭味,原本高尚的見義勇為豈不大大褪色?這實在令人擔憂。而在另一個層面,高尚的見義勇為者,並不為著這些物質獎勵,如此舉措一齣臺,實在是對他們高尚人格的“污點推定”。
也許會有人説,只要見義勇為者作出的舉動足夠有價值,就值得這麼大額度的獎勵。更何況,需要救助、需要見義勇為的情景,也不是天天都有。那麼,會不會有人因此而費盡心機“製造”一起見義勇為呢?原本高尚的見義勇為到了需要立法保護的地步,就已經道出了當下的世道、人心狀況,面對這大筆的獎勵資金,誰敢保證“製造”見義勇為的情況不會出現?
污衊見義勇為者需要重罰,實施見義勇為者需要重獎。但是,重獎也不僅止于物質、金錢。日前,四川宜賓公費送環衛工出國考察,在遭到一片質疑的同時,也為此處的獎勵見義勇為提供了有益參考——為什麼不可以送見義勇為者去旅遊、去到處宣傳呢?通過宣傳,將他們的先進事跡予以傳播,對見義勇為者形成了巨大獎勵的同時,也起到了很好的傳播善心的作用,何樂而不為?仔細想想:真誠的見義勇為,難道不該用善的傳播、弘揚來作回應,作獎勵嗎?(台灣網網友:郭楊陽)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