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成為誰的“免死金牌”?

時間:2011-07-26 13:24   來源:台灣網

  因感情糾紛,雲南巧家縣青年李昌奎強姦並殺死了同村女青年王家飛和其3歲的弟弟,這樣的“罪大惡極”似乎應獲極刑,但雲南省高級法院二審時,意外地將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由此,雲南法院審理的另外一個陳年案件浮出水面:2008年,在昭通衛生學校上學的21歲女孩吳倩,被一名叫賽銳的男子活活刺了27刀不幸身亡。2009年5月,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賽銳死刑。隨後,被告人賽銳提起上訴,雲南省高院將此案改判為死緩。

  這兩起案件的判決引發了全國輿論的強烈關注,我們真的應該感謝網路——正是在無數網友的輿論壓力之下,雲南省高院決定再審李昌奎案,或許同時我們也該感到無奈——維護法律正義的竟然不能全靠法院,網友竟然要承擔如此重任。在雲南法院的手中,“死緩”變成了死刑犯的“免死金牌”,我們不禁要問,法律在保護誰?!

  李昌奎家屬認為,雲南省高院之前的死緩判決,才真正體現了“和諧社會”,“不是他家死了兩個我們家就要死一個”。李家能説出如此“高水準”的話,與其辯論或許只能是徒費口舌,現在假使讓一群專家來討論“該不該廢除死刑”,估計也很難達成一致。筆者也不想為了一個“沒人性”的李昌奎去探討“人性化”,我們不妨轉化一下思路,按照英美法係的判例法,先來看看一個案例。 電影《肖申克的救贖》講了這樣一個故事,銀行家安迪被指控謀殺自己的妻子及其情人,被判終身監禁,受冤枉的安迪終於實現了自己的救贖。影片中有一個細節:雖然安迪有重大嫌疑,但並沒有直接證據可以給安迪定罪,安迪本可像“辛普森案”中的辛普森一樣無罪釋放。律師的一番話最終讓法官給安迪定罪,他是這樣説的,“一個彈匣只能裝六顆子彈,而不是八顆,這不只是一時衝動犯下的罪行……每個死者身中四槍,這表明子彈打完後,他還停下來裝子彈,以便繼續開槍……”由此法官認定安迪“冷血”,判處謀殺罪名成立。

  我國屬於大陸法係,以法律和法律原則為判案依據,我國刑法總則第5節第48條關於死刑適用對象的描述為“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似乎有些寬泛,但第49條對於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有這樣一句“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開頭提到的雲南法院所判的這兩個案子,按照一般人的判斷(雲南法官除外),無疑符合“罪行極其嚴重”、“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這兩條,兩個犯罪嫌疑人完全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雲南高院此前稱該案件將成為“標桿”,如果真如此,這將是一個可怕的標桿——法律庇護了一個李昌奎,只會害了更多的“李昌奎”,害了更多的無辜的人。

  和諧社會每個人都要尊重他人的生命,漠視他人生命者談何人權?法律是維護正義、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而不是縱容“李昌奎”們的。(台灣網網友:薛紅偉)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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