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護城市環境,請從我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昨日,市城管委辦公室重申了對市民9種“不文明行為”的處罰規定,隨地吐痰、亂丟垃圾均將被罰款50元。(7月4日《武漢晚報》)
城市文明行為需要規範,也需要對惡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必要的處罰;而以罰代管、陷於處罰沼澤,就不是文明執法,而是粗暴執法,甚至野蠻執法;城市還文明、幸福、和諧在哪呢?武漢市城管委對市民9種“不文明行為”處罰,不少都是針對兒童頑皮和市民不經意間的習慣性行為,罰款小到50,大到200不等,相信許多人會對這種生硬的“罰字當頭”很不舒服,也很詬病,一不小心就會成為被罰對象。請問,市民被罰成“驚弓之鳥”,還叫文明城市麼?
常言説:“山難改,性難移”,習慣性行為是一定的生活環境培養出來的,並沒有絕對的對與錯之分,比如在農村有赤膊乘涼、席地而坐、隨便丟棄的習慣,在城市就格格不入;如果按照武漢城管的“罰”字當頭,一個農村習慣裹身的人到武漢可能就被“罰”的“落花流水”。有錢人還能接受罰款,沒錢人肯定要“糾紛”一番,“城管大戰”可能就要“硝煙瀰漫”;結果兩敗俱傷;這不是坑了城管和農村人麼?
而且,城管“罰”字當頭很容易滋生“罰款經濟”。儘管武漢市要求城管罰款上繳財政;可是城管不上交財政誰又能監督到底呢?城管在利益驅動下肯定“罰款沒商量”,不良習慣、不懂城管“新規”的人肯定被罰的火冒三丈;本來城管的形象就不大好,稍微火上澆油就可能“擦槍走火”,只能損害城管的尊嚴,敗壞城管的名聲,損害政府的形象,同時也給文明和諧城市嚴重“灌水”。
風俗、民俗、習慣、不經意的舉動等,都屬於道德範疇;道德範疇行為必須由道德規範、輿論監督“指點迷津”。城管動不動就“罰款伺候”,一方面容易“戰火四起”;一方面容易違反法律,一方面傷害城市文明形象。“戰火四起”是因為罰字當頭不符合民心民意;“違反法律”是因為城管“自定罰規”,法律並沒規定生活細節不良行為要受罰;“傷害城市文明形象”是因為城市精神文明創建要求制度、執法、罰規走向人性化。(台灣網網友:童克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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