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令”不僅是購房者的“健身操”

時間:2010-10-13 16:21   來源:台灣網

  昨天上午,往常冷清的深圳市檔案大廈門前被400多名購房者圍得水泄不通。原來,9月30日市政府辦公廳發佈住房“限購令”後,不符合規定條件者將不能辦理備案和登記過戶,從10月8日開始,大批市民涌向位於檔案大廈的市規劃國土房産資訊中心開具房屋産權資訊查詢證明,昨天更達到“井噴”狀態,甚至有市民清晨四五點鐘就去排隊等號。(10月12日晶報)

  短短十余日,多個城市推出樓市“限購令”。繼“929”樓市新政頒布後,深圳、廈門、上海、寧波、福州等地相繼出臺包括“限購令”在內的調控細則,還有幾個城市的“限購令”也已箭在弦上。從目前的階段性效果看,非常時期採取非常手段來調控市場,既保證了公平的消費權,又避免炒房現象抬頭,可望將這一地方性措施上升為“國策”,使之更加法制化、程式化和規範化,推及中小城市。不過,從一些地方“限購令”實施之後行政管理與公共服務捉襟見肘的現實來看,有些是服務意識不強,有的希望借繁瑣程式來新增收費環節,因人設崗,養活冗員等等,不能適應新的效能要求,急需一道“提速令”,不能讓“限購令”遭遇“懶政病”。

  為應對各方對“被退房”的焦慮,管理部門應立即出來説話。由於“限購令”突然出臺,未給市場留下緩衝期,導致一批“半拉子”房地産交易被懸空,其特點是買方已交納定金,並簽訂認購合同,但尚未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網簽購房合同。這樣一來,“煮熟的鴨子飛了”,開發商的損失不小。而買主突然失去買房資格,房子無法過戶,提出退定,為可能遭遇的拒退定金而發愁。此時,管理部門應“安民告示”,“限購令”之下,“被限房”雙方均無過錯,買方不應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可解除協議,恢復原狀,賣方應如數退回定金。同時,對可將房産轉給父母親戚的,相關部門優先辦理手續,在交易環節的稅收上作出適當的優惠,確保交易實現。

  對辦理個人房産證明,管理部門應拿出一本“明白賬”,由“電腦”説了算,而不是由辦理者主動出示,備受輾轉排隊之苦。只是在辦理者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由對方出示相關書面證明。事實上,辦過房産證的人都有切身體會——填寫大量表格,摁了許多手印,夫妻一同前往等等,説明這些購房者資訊是充足的,房管部門應隨調隨到,為何還要辦理者再受累一回?這就需要住建部門的管理與服務水準來一個大的飛躍,以適應大批量受理與核查住房資訊的需要。就目前的情況看,住建部門的資訊庫還不健全,各地差異性很大。管理人員應以人為本,提高效率,在定下規矩、厘清權利與義務以及如何實現資訊共用的前提下,積極協調銀行等部門,儘快構建市民住房資訊平臺,投入具體操作,方便前來查詢和辦理房産手續的民眾。同時,開通專門的投訴和求助熱線,幫助民眾解決在“限購令”實施中遇到的具體疑難問題。

  

  從長計議,需要在全國範圍房産普查和建立完備的個人住房資訊基礎之上,箝入多部門的個人收入平臺,實現資源共用與一卡通查詢鑒證體系。這樣不僅解決購房和辦理房産證明等流程上的效率問題,而且還能有效地預防辦理者內外勾結搞貓膩的違規行為,遏制資訊不準導致調控政策的執行不公,更能為稅收、反腐等提供翔實的個人財産證明,進而提升監管效能,減少社會成本,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台灣網網友:梁江濤)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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