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容犯錯的執法者是錯上加錯!

時間:2010-07-07 15:15   來源:台灣網

  央視記者柴靜在部落格裏敘述了一件事情。

  一位校長被誣陷嫖妓,證據是賣淫者的供述,他被拘留了42天后釋放了。校長當不了了,兒子的婚事也因“他爹是個大流氓,人還能好麼”而告吹。為此,校長告了十六年,最困難的時候淪落到撿人家飯吃。

  經過深入採訪,柴靜了解到,當年的賣淫者之所以陷害校長,是她受到了脅迫。脅迫她的人想違規貸款,讓校長作擔保,校長沒同意,所以遭到報復。

  柴靜找到辦錯案的警官,十六年過去,他已將近四十歲。雖然他當初的認定程式和證據都有明顯的問題,但是他依然把校長拘留了。柴靜問他是否想過去看一看校長,他説:“我很忙沒有時間,並且禮拜天都不休息”,“已經不記得(校長的模樣)了”。

  柴靜採訪這位老校長,校長説當時非常恨這位警官,但現在卻怕他受處分,因為他第三個小子和那個警官的歲數差不多,“原諒他吧原諒他吧,受處分的滋味不好受啊。”老校長的喃喃自語,讓人感慨萬千。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校長的遭遇確實讓人同情、可憐,但是他寬容犯錯的執法者,卻又讓人感到可恨。

  之所以這樣説,並不是筆者“小肚雞腸”,心胸狹隘,待人刻薄,沒有一點寬容之心,而是認為警察職業特殊,不能讓人對他們的錯誤過度容忍。想想看,警察每天要面對很多人,處理很多事,如果喪失了職業道德,丟掉了做人的良知,而又不能被及時糾正,那麼他在這個崗位上犯錯的幾率更大,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會更多。表面上看去是寬容他、關愛他,實際上是推他進深淵,害了他。

  一般而言,為社會帶來秩序的,是法律和道德。法律是約束明顯、嚴重損害個人權利、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行為,法律對人的約束力是個性或是局部的;而道德緊緊約束的是人們一般性社會交往中的行為,主要是用來自律的,道德對人的約束力是普遍性的。當一個人遵守公共道德,具備做人的良知時,他違法帶來的過錯,有可能被人們在心底寬容,因為這僅僅是個個例。相反,一個人喪失了道德底線,即便是犯了很小的過錯,也會被人們窮追猛打,奮力聲討,因為他犯了眾怒。

  在這個事件中校長因為警官的認定程式和證據有瑕疵而執意拘留,失去了事業,家遭變故,當然屬於嚴重損害個人權利事件,而且這樣的案件,明顯有瑕疵,很多人都能看到,損害了社會正義,動搖了大家對法律公正的信念,當然屬於嚴重的損害社會利益之事,尤其是錯案糾正,國家賠償必不可少,國家利益直接受損,應該追究他的失職瀆職。如果他對受冤者表示悔改、愧疚之意,人們在道德的範疇內會予以應有的寬容。可恰恰是他冷漠的表情,開脫的理由,讓人覺得一個視別人生死如草芥,只知道上班應付差事之人的可惡與可怕。因此網友們留言“這關係到人的社會責任感和做人的良心啊,怎麼能對因自己犯錯而受冤的人心無愧疚,甚至是無動於衷呢”,“這樣的人加班越多,犯錯越多,製造不公平的時間就越多”,“這樣的人即便365天都加班,甚至是倒在工作崗位上,也感動不了中國!”“一個喪失了道德底線的人,必須追究他的錯責!”

  的確,原諒寬容要分清對象。對於失去了道德良知的人原諒寬容,就是對罪惡的放縱,就對善良的埋葬。倘若畬祥林寬容逼迫他的民警,倘若趙作海原諒胡亂判案的法官,倘若孫中界寬容上海的釣魚執法者,倘若張海超原諒逼迫他開胸驗肺的職防人員,那麼就會有更多的人失職瀆職,也會造就更多的畬祥林、趙作海、孫中界、張海超,更會使人們對公平正義作重新的評價,不是危言聳聽,它們甚至會引起社會動蕩。因此,以寬容的效果為寬容尺度。如果寬容的後果,鼓勵了醜惡的行為,是錯上加錯,絕對不能寬容的。

  農夫和蛇的故事大家都很清楚:“一個農夫在冬天看見一條蛇凍僵著。他很可憐它,便拿來放在自己的胸口上。那蛇受了暖氣就甦醒了,等到回復了它的天性,便把它的恩人咬了一口,使他受了致命的傷。農夫臨死的時候説:我憐惜惡人,應該受這個惡報!”毛澤東在《將革命進行到底》中引用並評論,中國人民決不憐惜蛇一樣的惡人,凡是要求憐惜這類惡人的,決不是中國人民的忠實朋友。沒有哪一個工人、哪一個農民、哪一個兵士主張憐惜這類惡人的。

  套用毛澤東的評論,今天我們要説,那些喪失了道德良知的人,就是新的毒蛇。憐惜他,就是讓緩過勁來,傷害更多的人。我們不做農夫,是對當事損害的終止,不讓毒蛇傷害更多的人;對施害者的懲戒,既是對農夫的安撫,更是對其他毒蛇的震懾。 (網友:李新月)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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