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報道“縣委書記慰問貧困老黨員,會場出現九五至尊香煙”的新聞,《西安晚報》記者石俊榮按照上級要求被停職,《西安晚報》同時被要求從即日起禁止出現任何監督或者涉及政府的負面新聞(7月1日《重慶晨報》)。
6月25日,大荔縣人民政府網一張照片引發關注:該縣領導深入包聯村慰問貧困老黨員時,會場出現一盒九五至尊香煙。《西安晚報》率先對此進行報道,之後新華社等媒體跟進,事實基本明晰:村支書拿出半包親戚給的“天價煙”,既非書記自帶也非村上招待。本來,事件到此可告一段落,但對記者的停職和對報社“禁止任何監督”的要求,卻讓事件再起波瀾。
我注意到,網上不少人為記者鳴不平。作為旁觀者,他們的不平很難有什麼事實依據,更多來自一種樸素的判斷。這種判斷可能有偏差,但判斷背後的情緒卻值得重視。
至尊香煙曾是扳倒南京市江寧區房産局原局長周久耕的“功臣”,有關部門以它和周手腕上名錶等為線索查出周的腐敗事實。公眾對其敏感甚至有些過敏,可以理解。早在《西安晚報》報道之前,大荔縣這張照片已引發熱議,也就是説,報還是不報,質疑都在那裏。事實上,正是通過《西安晚報》在內的媒體報道,公眾知曉了“天價煙”的真正來源,避免了有關人員“揹黑鍋”。有效回應質疑、及時平息事件,媒體和記者是有功的。對有功的記者停職,這是很多人不平的原因。
當然,這只是公眾可以看到的事實。如果記者在報道中有違反職業道德或宣傳紀律的行為,對其停職並無不可。但這一事件已成公共事件,為回應公眾關切,有關部門有責任將對記者停職事實和政策法律依據公之於眾。
然而,即使對記者停職有依據,對報社“禁止出現任何監督或者涉及政府的負面新聞”的要求也不正當。記者有問題,可以處罰記者;報社管理有問題,應該整改。但它們不能成為讓媒體“閉嘴”的理由——一旦媒體“閉嘴”,輿論監督將蕩然無存。到那時,真有人抽了不該抽的至尊香煙,公眾也將不得而知。
輿論監督之於社會規範和進步的價值,無需贅言。2010年全國兩會,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同時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讓權力在陽光下運作”。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也提出,要重視和支援新聞媒體正確開展輿論監督,各級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輿論監督,增強接受輿論監督的自覺性。對比上述要求,“禁止任何監督”多麼不合時宜。
告訴公眾為什麼處罰記者,收回“禁止任何監督”的成命,如果有關部門不能主動做這兩件事,那麼,就需要有人敦促它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