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聞刑法向虛假廣告“亮劍”

時間:2012-06-29 10:25   來源:千龍網

  很多時候,正是由於“虛假廣告罪”這一刑事罪名被虛置,對虛假廣告最具毀滅性的打擊力量被懸空,虛假廣告尤其是虛假醫藥廣告才得以大行其道。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全國首例電視臺因發佈虛假醫藥廣告被檢察院指控構成虛假廣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雖然目前尚未判決,但它給廣告界乃至媒體帶來的震撼已經相當強烈,也理所當然地吸引了公眾的關注。這一案件的走向與審理結果,將會對虛假醫藥廣告這一社會痼疾的治理産生重要的影響。

  重慶市萬州區廣播電視臺被檢方指控犯有虛假廣告罪,其案發頗有幾分戲劇性。職業打假人劉江在發現全國多家電視臺播放虛假醫藥廣告的現象後,産生了借打假勒索錢財的念頭。他蒐集證據、製作舉報材料並寄往主管部門,隨後向相關電視臺索要錢財。電視臺一方面向劉江等人支付“封口費”,一方面又把劉江告到了公安機關,最終,劉江被以敲詐勒索罪判處7年有期徒刑。但在審理劉江案的過程中,當地公安和檢察機關敏銳地意識到了問題的另外一個方面,即虛假醫藥廣告的廣告主和發佈者的法律責任問題,萬州區電視臺以及廣告主徐某由此進入司法追究的視線。

  我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了虛假廣告罪,並規定,單位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依相關條款處罰。但在現實中,罕見有媒體因發佈虛假廣告而受到刑事追究。司法對虛假廣告“網開一面”,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首先,刑法規定製作和發佈虛假廣告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虛假廣告罪。但什麼情況才屬於情節嚴重,缺乏嚴格的劃分和可操作的細則,於是大量虛假廣告行為得以矇混過關。更重要的是,“虛假廣告”這一法律術語本身也存在模糊之處,廣告的誇張與虛假之間如何區分、虛假廣告的構成要件究竟是什麼,都沒有具體的規定予以明確,因而虛假廣告罪也就很難進入司法實踐。很多時候,正是由於“虛假廣告罪”這一刑事罪名被虛置,對虛假廣告最具毀滅性的打擊力量被懸空,虛假廣告尤其是虛假醫藥廣告才得以大行其道。劉江等人蒐集的材料顯示,全國有300多家電視臺都存在播放虛假醫藥廣告的問題,可見虛假醫藥廣告為害何等猖獗。如果司法體系在這方面始終無所作為,就必然有更多的消費者受到不法商家的戕害。

  與虛假廣告的猖獗現象相對應的是,我國現行行政法規對虛假廣告的處罰力度比較軟弱,虛假廣告的違法成本與其巨大收益完全不成比例。廣告主即使因虛假廣告受到了查處,往往繳納一點罰款之後仍可繼續忽悠,反正總有不明真相的消費者為罰款埋單。發佈虛假廣告的媒體,則一般只會受到公開點名等無關痛癢的處罰,這更是讓相關責任人直接放棄了把關。一些缺乏道德感和法律意識的廣告從業者,眼睛裏只有廣告收入,完全無視虛假廣告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對他們的寬縱和放任,實際上就是對公眾的損害和對正義的輕慢。

  檢察院指控廣告主徐某、萬州區電視臺及其相關責任人犯有虛假廣告罪,這一指控雖然尚未得到法院的支援,但起訴本身已經彰顯了法律的威嚴,讓相關人員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萬州區電視臺廣告員王勇“當庭認罪”、其家人在庭審後嚎啕大哭,這些情節都反映出“虛假廣告罪”初試鋒芒所展示的威懾力量。這讓人們看到了一種樂觀的可能性:只要刑法條款落到實處、司法機關有所作為,虛假廣告這一社會公害並非無藥可醫。

  無論最後法院的判決結果如何,檢察院訴萬州區電視臺一案都富有標本意義,值得司法界加以研究,值得廣告界、媒體界引以為戒。讓法律之光照亮那些幽暗的角落,讓作姦犯科者受到正義的懲罰,公平與人心才不至於失衡,道德與秩序才能在社會機體中周流不息。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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