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前日表示將著手整治新興的植入式廣告、貼片廣告、網路手機廣告。同時正在修訂的《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把名人代言行為納入規範範圍。對於代言虛假廣告的行為,代言人要承擔連帶責任,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5月24日《新京報》)
近年來,明星代言廣告領域頻出問題,極大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例如,在醫藥領域,一些名人出於鉅額廣告費的利誘,在不做任何審查的情況下就欣然登臺,利用自身明星效應誤導消費者,已深受社會詬病。在這種背景下,國家工商局考慮修訂廣告法便更加令人矚目。
就我國而言,由於缺乏成熟的行業自律,類似名人代言的規範治理必須尋求政府的法律權威。但在當前,法律在規範明星代言上並未確立起足夠的權威,立法預設不全面、監管執法不嚴密、司法救濟不明確等,導致廣告法成為“軟”指標,在秩序形成的“末端”日漸乏力。
誠然,名人違規代言屢禁不絕有立法滯後的原因,現有廣告法的輕縱導致了明星的不斷越界。例如,《廣告法》並沒有對代言者做出明顯的法律懲罰,同時對違法廣告主、廣告發佈者和經營者的懲罰也缺乏威懾力。如今正在修訂的《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已把名人代言行為納入規範範圍。對於代言虛假廣告的行為,代言人要承擔連帶責任,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這無疑是對規範明星代言打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然而,規範明星代言,固然要完善法律,更重要的是,在執法末端上設計出更多明確且操作性強的規範,並通過司法解釋為消費者提供明確的司法救濟,將發佈虛假廣告的廣告主、經營者、代言人,納入直接付諸實施的連帶責任體系。例如,2009年,中國廣告協會公佈了17個人典型的違法廣告,雖見公開譴責,卻未見政府監管部門出面整治。這種末端監管的疲軟,直接導致大量違法廣告登上“大雅之堂”,有損法律權威。
徒法不自以自行。樹立法律在廣告秩序上的權威,必須在執法末端抓落實、動真格,也需要適時提高違法成本,讓懲罰切實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如此才能形成常態化的執法格局,防止明星違規代言“摁下葫蘆又起瓢”。(賈林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