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正式被收監後,不少人都在議論,陳水扁此一去,是否將會“把牢底坐穿”?澳門《新華澳報》4日刊載署名富權的評論文章分析,無論何黨執政,都有可能“特赦”陳水扁,陳水扁無須將牢底坐穿。但這樣做的社會代價必將極大,因為無法起到懲戒犯罪的作用,陳水扁雖然可能被獲“大赦”,但更多的人反對,得不償失。
文章摘編如下:
陳水扁正式被收監後,不少人都在議論,陳水扁此一去,是否將會“把牢底坐穿”?這些不論是藍綠的人雖然都同有此一問,但卻是懷著各種不同心理。有人認為陳水扁罪有應得,最好是把他關到死,而且還是再關到死多幾次也無法洗脫抵消他對臺灣人民所帶來的災難;但也有人把他當作是“臺獨救星”,希望他能早日出監,繼續領導他們進行“臺獨”的鬥爭。
不管怎樣,陳水扁這位過去曾經創造過多個“第一”歷史的“平民總統”,終於也創下了臺灣地區第一位“卸任元首”坐牢的記錄了。至於他的實際刑期是多少年,亦即再有三個月就已年滿六十歲的陳水扁,能否在有生之年獲得釋放,已並不重要。
其實,現在就在計算陳水扁要在監獄中渡過多少個春秋,為時尚早。因為他現在所要被執行的刑期,是在他所被檢控的四大弊案中的一個——“龍潭購地涉貪案”,已走完了法定的所有司法程式,終審定讞領刑19年。而他所涉的其他三大弊案——“公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和海外洗錢案,還在一審或二審的過程中,並未終審定讞。因此,如要計算他的實際刑期,還須等待這幾幾宗案件審結完畢,及由法官合併計算刑期。但不管怎樣,即使是這三宗案件在二審以至是終審定讞的審理過程中,再遇到像周佔春那樣的綠色法官判他無罪釋放,他也不能走出監獄,因為目前已經定讞的“龍潭購地涉貪案”,是被判有罪並須坐牢的,彼“無罪”並不能抵銷此“有罪”。何況,從案情看,其他三案再判“無罪”的可能性極微。而且,由於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涉貪案”已經審結,並須坐牢,其他幾宗尚在審理中的案件,也就沒有條件再提出甚“取保候審”,並由法院召開延押庭了。
而按照臺灣地區的法規,陳水扁適用於在其犯案時仍未修訂的“刑法”。如果處於種種考量,排除對他適用死刑或無期徒刑,那麼,由於有期徒刑的上限為20年,故即使是四案合併計算刑期,最多也是20年。而有期徒刑的假釋門檻是刑期的一半,即陳水扁即使是扣除掉其已被羈押的兩年多,也還須8年後才可獲得假釋。
不過,陳水扁仍有獲得“特赦”的機會。其中,既有可能是在2012年3月的“總統”選舉之前,馬英九宣佈“特赦”;也有可能是在2012年或2016年“總統”選舉中,民進黨提名的候選人當選,宣佈“特赦”陳水扁。
倘是民進黨再次上臺,其當選人無論是站在民進黨的政治立場,尤其是面對基本教義派的壓力,還是基於對陳水扁“司法人權”的同情,都必然會宣佈特赦陳水扁。但是,無論是由哪一個政黨的“總統”宣佈特赦陳水扁,都將受制于一個條件,就是陳水扁被檢控的所有案件,都必須是完成終審定讞程式。實際上,按照臺灣“憲法學”權威謝瑞智博士所撰著的“法律百科全書.憲法卷”詮釋,“特赦係對特定刑事犯,于判決確定後,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謂之特赦。特赦之效力僅消滅其刑,非消滅其罪,故必須明令宣告複權而後才可恢復公權。如再犯罪時,構成累犯。”由此觀之,“特赦”的最基本先決條件,是“判決確定”,亦即終審定讞罪名成立。而按“赦免法”第三條“特赦之權力”的規定表明,“特赦”可以分為普通“特赦”與特別“特赦”兩種。普通“特赦”僅僅免除刑罰的執行,即只消滅行刑權,而不消滅對該犯罪人的判決。而特別“特赦”則是在“情節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以“特赦”的形式來撤銷對該犯罪人的有罪宣告。從效力和後果上看,特別“特赦”與“大赦”(“大赦”不但赦免其刑,而且也赦免其罪)沒有什麼兩樣。它們之間的區別僅僅在於:“大赦”針對不特定多數的人和事,“特赦”則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大赦”的程式比較複雜,必須由“總統”提請“立法院”通過方能宣佈;而“特赦”的程式則相對簡單得多,由“總統”自行宣佈即可。
從目前進度看,到2012年3月之前,陳水扁餘下的三大弊案,有可能都已審結。因此,對他實行特赦就有條件。但即使到了2012年3月,陳水扁仍有案未能審,也可將他釋放出獄,那就是宣佈“大赦”。但是,“大赦”與“特赦”不同,“特赦”可以只是針對陳水扁一個人,而且是只卸免其刑,而不滅其罪;而“大赦”則是面對同一罪行對眾多受刑人,並既卸免其刑,更滅其罪,而且無論是已判刑者,還是在審訊中,甚至是在通輯未歸案的涉案者,都可受益。
這樣做的社會代價必將極大,因為無法起到懲戒犯罪的作用,且將能難以獲得“立法院”通過。雖然可能被獲“大赦”者及其家屬的支援,但更多的人反對,得不償失。